故意的认识内容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演变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6-22 21:13
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可以发现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无论违法性方面认识可否属于故意性质内容,均并不会影响到具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为故意性质认识要素,但这里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不是纯裸的、不带有价值评价的自然事实,而是具有社会意义或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事实,这种对事实的价值性评价仍然属于事实范畴。因此,所谓故意必然主要是对于有着社会方面意义构成要件的事实一种客观认识。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古典的犯罪论
二、新古典的犯罪论
三、目的行为论体系
四、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
五、结论与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7(06)
本文编号:3243541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古典的犯罪论
二、新古典的犯罪论
三、目的行为论体系
四、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
五、结论与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7(06)
本文编号:324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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