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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保理融资款项行为不应以贷款诈骗论处

发布时间:2021-07-02 21:01
  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货币合法使用要求,并经贷款人审核合格的资金融通行为。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债权人将预期合法可收之债权,采用有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方式,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先行支付货款的银行融资行为。如果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虚构事实,骗取保理融资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保理行为本身的性质具有我国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有的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有的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有的法院以一般诈骗行为定罪量刑。本文明确提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保理融资款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保理融资不是贷款资金
    (一)民事上的贷款与一般借款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二)保理融资行为与贷款融资行为的区别。
    (三)保理行为的特征性规定。
二、行政规章不是判断银行保理融资是否属于贷款的依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贷款诈骗罪的刑法定义和构成[J]. 陈洪燕.  法制博览. 2019(24)



本文编号:32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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