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 ——基于《刑法》286条之一、287条之二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03 18:51
  作为网络社会运营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网络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信息技术进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径呈现出危害性大、独立性高、主犯性强等新型特性。对此,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均做出制度回应。但网络犯罪日新月异,刑法为保持自身稳定,其规范设置较为模糊,这使得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模式出现归责路径交叉、适用边界不清、规制空间混乱等问题。为防止出现立法重复或规制不力,必须探究各法条规范对应的责任模式,在明确各罪名具体适用要件的基础上,厘清各罪名间的逻辑联系,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进路,从而解决各责任模式之间的协作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梳理立法、司法以及相关实务案例的基础上,分为五个章节,分别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的归责路径、适用困境、内部要件和外部整合问题。具体来说:第一章聚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路径争议:争议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概念,争议二是《刑法》286条之一的行为属性,争议三是《刑法》287条之二的责任形式。通过把握争议实质,得出如下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提供网络服务的任何主体;286条之一是不作为的实行犯;287条之二是设立特别刑罚的帮助犯。以此...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 ——基于《刑法》286条之一、287条之二的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

模式图,安全管理,模式,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章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责任模式的具体适用27能,主动提供记录备份①或技术支持②。图2“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关规范及义务模式2.前置性行政责令与拒不改正“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③”是关键入罪要件,分析时需注意以下三对关系:一是行政义务与刑事义务之间的递进关系。管理义务是行政义务,改正义务则是刑事义务④。如果行为人没有违背行政管理义务,即使放任违法信息流通,且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③《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④张贵军:《从刑法威慑到合规指引——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风险防范为视角》,载《最高人民法院.司

模式图,情节,模式,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模式研究34图3《淫秽信息解释(二)》的情节设定(三)正犯化责任模式适用困局正犯化模式虽然能够解决缺乏合意、帮助行为危害性大等问题,但后续司法和立法却没有继续采纳此种责任模式,这是因为:首先正犯化模式缺乏理论支撑,根据传统共犯从属原理,共犯是依赖正犯而存在的,依赖不仅体现在对侵害后果的作用程度,还体现在共犯要在分则对正犯的评价框架内进行处罚。之所以处罚犯罪,是因为犯罪招致风险或后果。如果正犯不着手实施犯罪,则没有造成值得处罚的风险或后果,此时如果反而将帮助犯依照正犯评价,将带来严重的评价失衡。其次将帮助犯评价为正犯,是为了弥补帮助犯的惩罚不力,但该解释设置了较高的入罪标准,一定程度上排除大量帮助行为,并没有达到预期司法效果。最后过多地将帮助犯拟制为正犯,可能存在惩罚圈层过于扩大的危险①。因为正犯化以后,原本的间接帮助犯将升级为直接帮助犯,但间接帮助与侵害后果之间几乎不存在因果关联。将教唆、帮助拟制正犯的帮助者纳入刑法评价,将从横向上进一步扩张处罚圈层。三、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模式理解287条之二的适用空间,要明确“明知”、“犯罪”、“帮助”和“情节严①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10期,第3-16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新论[J]. 李佩遥.  理论与现代化. 2020(01)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熔断义务与归责——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重心的展开[J]. 马永强.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01)
[3]论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正犯性——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反思[J]. 王肃之.  比较法研究. 2020(01)
[4]风险社会视阈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法教义学分析[J]. 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06)
[5]网络语境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批判解读[J]. 王华伟.  法学评论. 2019(04)
[6]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7]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J].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18(09)
[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限缩解释适用[J]. 陈洪兵.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若干司法适用难题疏解[J]. 张铁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6)

博士论文
[1]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研究[D]. 孙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
[2]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D]. 杨新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硕士论文
[1]论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D]. 韦盛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
[2]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D]. 刘琼.重庆邮电大学 2019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研究[D]. 刘晶.东南大学 2018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研究[D]. 张建丽.广州大学 2017
[5]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刑法定性分析[D]. 高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6]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D]. 黎素婷.武汉大学 2017
[7]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D]. 花岳亮.华东政法大学 2015
[8]片面帮助犯研究[D]. 申辉君.西南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26315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26315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94c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