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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思路

发布时间:2021-07-04 19:55
  人工智能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已成为网络与计算机科学的核心要素,以数据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和利用数据实施的侵害其它法益的行为层出不穷,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也因而越来越为学者和立法者所认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既有法益,即信息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然而,数据在本质上与信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极大区别,依靠保护二者实现保护数据的做法在实践中显现出局限性和滞后性。为此,本文将结合《欧洲网络犯罪公约》,就如何构建数据安全犯罪制裁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为切实打击和控制数据安全犯罪提供可行借鉴。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19,3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安全犯罪的类型化
    (一) 数据安全犯罪类型化的推力: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革新以及权利人对数据和信息管控力的下降
    (二) 数据安全犯罪类型化的动因:数据背后的利益
二、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回应
    (一) 依据数据的本质特征, 将数据作为信息以非物权形式加以保护
    (二) 依据数据的技术特性, 将其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在组成部分加以保护
三、当前刑法回应中“数据”概念与信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叠和混淆
    (一) 数据、信息与计算机 (信息) 系统
    (二) 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与计算机 (信息) 系统安全
四、数据安全犯罪的规制思路: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信息犯罪三线并举
    (一) 计算机犯罪与数据犯罪的双切入点体系
        1.数据犯罪体系罪名之一:
        2.数据犯罪体系罪名之二:
    (二) 以信息安全罪名体系保护信息的合法使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大数据预测的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分析[J]. 王永周,邓燕.  商业经济研究. 2016(23)
[2]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类型化与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政治与法律. 2016(09)
[3]大数据时代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分析[J]. 杨秀.  国际新闻界. 2015(05)
[4]大数据系统综述[J]. 李学龙,龚海刚.  中国科学:信息科学. 2015(01)
[5]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0)
[6]云计算与虚拟化技术研究[J]. 邵泽云,刘正岐.  数字技术与应用. 2014(01)
[7]“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J]. 于志刚.  青海社会科学. 2013(03)
[8]从“大众门户”到“个人门户”——网络传播模式的关键变革[J]. 彭兰.  国际新闻界. 2012(10)
[9]面向云存储的非结构化数据存取[J]. 谢华成,陈向东.  计算机应用. 2012(07)
[10]计算机与网络犯罪含义的法律视角探析[J]. 卢尧.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本文编号:32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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