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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基因技术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定性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8-02 06:11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经引发、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需要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为了防止滥用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害,需要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在人体上非法进行基因试验,需要增设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罪。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贺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对客体即保护法益的要求
    (二)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二、贺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对主观方面的要求
    (二)贺某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对危害结果的要求
三、贺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贺某某编辑婴儿基因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对危害行为即非法行医的要求
    (二)贺某某编辑婴儿基因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成立对“情节严重”的要求
四、涉基因技术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的增设
    (二)非法进行人体实验罪的增设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伦理争议与规制原则探微[J]. 高良,杨爱华,朱亚宗.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9(07)
[2]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刘瑞爽.  医学与哲学. 2019(02)
[3]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的认定[J]. 阙钰.  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 2017(12)
[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J]. 张明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4)
[6]非法人体试验与我国刑法的应对[J]. 侯艳芳.  法学评论. 2011(02)
[7]试论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行为[J]. 石磊.  政治与法律. 2002(06)



本文编号:331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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