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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根据及其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05 01:55
  刑法中的组织行为实行化有立法型和解释型两种。预防型刑法的刑事政策要求,行为独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共同犯罪归责模式的局限性是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而价值法学的深远影响、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判断要求和间接正犯的犯罪支配理论则是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根据。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一定的标准和限度。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充分论证组织行为是否具有独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严格限制共同犯罪中组织行为的实行化。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应坚持等价性原则,以主、客观要素为判断资料,以理性一般人为判断基准,采取规范论意义的犯罪事实支配说。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4)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组织行为实行化的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二、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基础
    (一)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根据
        1.预防型刑法的刑事政策要求
        2.具有独立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3.共同犯罪刑事归责模式的无法适用与局限
    (二)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根据
        1.价值法学的深远影响
        2.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规范判断要求
        3.组织犯符合间接正犯的理论
三、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标准探析
    (一)立法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标准把握
    (二)解释型组织行为实行化的标准把握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J]. 钱叶六.  法学研究. 2012(01)
[2]重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J]. 许庆坤.  比较法研究. 2007(04)
[3]论德、日刑法中的“组织犯”[J]. 方加亮.  中州学刊. 2002(02)



本文编号:332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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