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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样态的认识误区及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1-08-28 18:25
  刷单炒信是网络平台交易中司空见惯的违法现象。由于未能厘清其不同样态及法益侵害,理论与实务对刷单炒信的刑法评价仍存在较大争议。普通刷单炒信、组织刷单炒信及提供刷单平台服务是刷单炒信的不同样态呈现,三者在行为结构、社会危害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各有不同表现,刑法应当予以区分评价。尽管当前网络平台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但普通刷单炒信不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刑法规制。相比之下,组织刷单炒信严重违反国家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应以虚假广告罪论处。提供刷单平台服务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应成立非法经营罪。组织刷单炒信中包含提供刷单平台服务内容的,可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文章来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缘起
二、刷单炒信样态的认识误区
    (一)误区之一:未区分组织刷单炒信与提供刷单平台服务
    (二)误区之二:认为刷单炒信仅存在一种法益侵害
三、刷单炒信样态的厘清
    (一)实行行为:普通刷单炒信
    (二)组织行为:组织刷单炒信
    (三)帮助行为:提供刷单平台服务
四、刷单炒信样态的刑法评价
    (一)组织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广告罪
    (二)提供刷单平台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组织刷单炒信包含提供刷单平台服务内容的从一重处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语境中的共同犯罪与罪量要素[J]. 王华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2]刷单炒信的刑法适用与解释理念[J]. 王华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6)
[3]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的类型梳理与刑法评价[J]. 汪恭政.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4]信息时代非法经营罪的重生——组织刷单案评析[J]. 高艳东.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5]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 叶良芳.  法学. 2018(03)
[6]论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J]. 付玉明.  法学杂志. 2017(10)
[7]网络非法经营犯罪若干问题辨析[J]. 张向东.  法律适用. 2014(02)



本文编号:336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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