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2 06:39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使法律从源头上得到肃清,因此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研究显得十分有必要。现阶段对本罪的研究并不透彻、全面,有关专家学者发表的文章很少,即使探讨,也多在渎职罪中浮光掠影般一带而过,尚存许多疑难问题留待处理,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裁判,选择其中三个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关于本罪犯罪主体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当然是法官,但当法官为名义上的承办人,而实际由法官助理等其他人办案或者法院领导决断案件时,犯罪主体如何确定,仍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方法,本罪犯罪的一般主体,应与渎职案件犯罪主体相一致,具体到本罪,应同时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及履行审判职责,即主体为案件的承办法官。至于犯罪特殊主体,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范围包含从立案、开庭审理到判决、执行全过程的前提下,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及法院领导均有可能构成本罪,上述主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法官助理、书记员需为国家公务员身份且实际处理案件;...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域外立法状况
1.3 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
1.5 论文的组织结构
1.6 论文的创新点
2 我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法状况
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
3.1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对主体的限定
3.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的一般认定标准
3.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的其他认定标准
3.3.1 法官助理、书记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2 执行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3 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4 集体讨论案件犯罪主体的确定
3.3.5 上级决定案件犯罪主体的确定
3.4 结论
4 枉法调解的犯罪分析
4.1 枉法调解概说
4.1.1 调解的概念
4.1.2 枉法调解的内涵
4.1.3 枉法调解的外延
4.2 枉法调解犯罪性理论分歧
4.2.1 肯定说
4.2.2 否定说
4.3 本文观点——部分成立说
4.3.1 枉法调解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3.2 枉法调解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具体情形
5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罪数问题
5.1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5.2 关于罪数的讨论
5.2.1 现有理论观点
5.2.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辨析
5.2.3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
5.3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处断原则
5.3.1 牵连犯处断理论争议
5.3.2 本文观点——适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代表诉讼调解协议生效规则的建议[J]. 刘霄鹏.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05)
[2]对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思考[J]. 薛洪.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6(03)
[3]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研究[J]. 陈海锋. 法学. 2016(02)
[4]司法类渎职犯罪主体研究[J]. 刘阳,秦新承. 犯罪研究. 2016(01)
[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诸问题研究[J]. 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6]合议庭不当评议的责任追究[J]. 徐振华,王星光. 人民司法. 2015(23)
[7]渎职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缪树权. 中国检察官. 2014(17)
[8]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J]. 洪冬英.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9]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J]. 李德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6)
[10]枉法裁判罪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浅析[J]. 林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02)
博士论文
[1]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研究[D]. 张二军.西南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378517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域外立法状况
1.3 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
1.5 论文的组织结构
1.6 论文的创新点
2 我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法状况
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
3.1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对主体的限定
3.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的一般认定标准
3.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的其他认定标准
3.3.1 法官助理、书记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2 执行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3 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3.3.4 集体讨论案件犯罪主体的确定
3.3.5 上级决定案件犯罪主体的确定
3.4 结论
4 枉法调解的犯罪分析
4.1 枉法调解概说
4.1.1 调解的概念
4.1.2 枉法调解的内涵
4.1.3 枉法调解的外延
4.2 枉法调解犯罪性理论分歧
4.2.1 肯定说
4.2.2 否定说
4.3 本文观点——部分成立说
4.3.1 枉法调解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3.2 枉法调解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具体情形
5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罪数问题
5.1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5.2 关于罪数的讨论
5.2.1 现有理论观点
5.2.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辨析
5.2.3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
5.3 收受贿赂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处断原则
5.3.1 牵连犯处断理论争议
5.3.2 本文观点——适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代表诉讼调解协议生效规则的建议[J]. 刘霄鹏.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05)
[2]对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思考[J]. 薛洪.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6(03)
[3]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研究[J]. 陈海锋. 法学. 2016(02)
[4]司法类渎职犯罪主体研究[J]. 刘阳,秦新承. 犯罪研究. 2016(01)
[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诸问题研究[J]. 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6]合议庭不当评议的责任追究[J]. 徐振华,王星光. 人民司法. 2015(23)
[7]渎职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缪树权. 中国检察官. 2014(17)
[8]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J]. 洪冬英.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9]民事立案制度之重构——以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为视角[J]. 李德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6)
[10]枉法裁判罪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浅析[J]. 林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02)
博士论文
[1]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研究[D]. 张二军.西南政法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37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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