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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2 08:49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在醉驾行为入刑之初醉酒驾车的行为得到遏制,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数量又呈现上升的趋势,导致司法机关的压力增大。现实中出现很多的现象,如深夜醉酒在人烟稀少的路段驾驶,行驶距离短,并未造成严重结果;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早晨驾车依然被查出处于醉酒状态;在小区内因为挪动车位行驶距离很短被查出醉酒驾车等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是否应当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成为一个问题。因此本文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案例说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自入刑以来的案件数量变化情况以及引出问题,诸如在入刑方面需要判断何种条件的问题;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律受到刑罚处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危险驾驶罪条文如何理解等问题。第一章,阐述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基本概况,首先介绍饮酒对行为人的状态影响,说明醉酒状态下行为人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其次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进行说明,通过三个层次的限缩,明确...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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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研究8图1-2整体市场汽车销售趋势下图1-3是2019年上半年汽车保有量排名前十的省份,最少的都已经超过了500万辆,由此看出我国各个省份的汽车量很大,这也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醉驾案件的数量也会相应的增加。①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结和执行的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说明危险驾驶罪已成为一个大罪,而其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数量最多。图1-32019上半年前十省份保有量汽车或者说机动车能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一种发明的出现使得社会生产力极大的发展,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某些风险的增加。社会学上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我们所在的社会早已步入风险社会,而机动车作为一种提供便利的工具它的使用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即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是人们依然选择适用机动车那是因为总的来说其能够带来的社会效益和存在的社会风险之间相比效益要大于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能够通过人的行为或者制度的确立能够进行明确并且能够控制的风险。所以为增加社会效益就要默许风险的存在,并且通过制度的建设来减少风险的发生,但是风险依然存在并且发生着,并不能根除风险,只要社会中还使用机动车那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然,这也与我国的酒文化相关。中国有着数千年文化的积淀,而酒文化的发展也①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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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研究8图1-2整体市场汽车销售趋势下图1-3是2019年上半年汽车保有量排名前十的省份,最少的都已经超过了500万辆,由此看出我国各个省份的汽车量很大,这也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醉驾案件的数量也会相应的增加。①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结和执行的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说明危险驾驶罪已成为一个大罪,而其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数量最多。图1-32019上半年前十省份保有量汽车或者说机动车能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一种发明的出现使得社会生产力极大的发展,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某些风险的增加。社会学上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我们所在的社会早已步入风险社会,而机动车作为一种提供便利的工具它的使用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即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是人们依然选择适用机动车那是因为总的来说其能够带来的社会效益和存在的社会风险之间相比效益要大于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能够通过人的行为或者制度的确立能够进行明确并且能够控制的风险。所以为增加社会效益就要默许风险的存在,并且通过制度的建设来减少风险的发生,但是风险依然存在并且发生着,并不能根除风险,只要社会中还使用机动车那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然,这也与我国的酒文化相关。中国有着数千年文化的积淀,而酒文化的发展也①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危险驾驶罪之醉酒型入罪探析——基于谦抑刑法观的分析视角[J]. 王耀彬.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2]醉驾案件定罪问题与出罪路径研究[J]. 周磊,秦波.  法律适用. 2018(11)
[3]浅析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路径[J]. 宋伟锋.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J]. 颜九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01)
[5]醉驾出罪依据论——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为分析对象[J]. 杨柳.  法商研究. 2018(01)
[6]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司法实践探析[J]. 严峰,路淼,许文忠.  法制博览. 2017(30)
[7]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 王英霞,王卿.  西部法学评论. 2017(05)
[8]抽象危险犯的“但书”适用问题——以反证与“但书”出罪机制的比较研究为视角[J]. 陈缘缘.  研究生法学. 2017(05)
[9]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 周光权.  法学研究. 2016(04)
[10]但书规定的法理考察[J]. 陈兴良.  法学家. 2014(04)

硕士论文
[1]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路径[D]. 吴娉婷.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谌娟.江西财经大学 2018
[3]危险驾驶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王琦.青岛大学 2017
[4]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D]. 李旭峰.华东政法大学 2015
[5]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D]. 丁杰文.沈阳师范大学 2014
[6]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D]. 吴亮.华东政法大学 2013
[7]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D]. 李鹏飞.西南政法大学 2013
[8]论危险驾驶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D]. 周洲.湖南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40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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