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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9-23 04:52
  随着网络犯罪的愈演愈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已然从民事、行政扩张到刑事方面,早期的刑法规制采取机械性的一刀切方式,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犯罪的扩张,但是面对新型的犯罪特点,传统犯罪规制方式的效果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呈现较强的独立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传统共犯理论来规制会导致共犯无法认定等问题,因而不仅要认识到打击的必要性,更要从刑法中进行深入的探究。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路径有了新的探索——以帮助行为正犯化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为基准规制这类犯罪。但由于法条的笼统性和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新旧规制方式之间的交叉叠重、选择适用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2019年10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详细的规定了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型规制方式如何进行司法适用,成了苛需解决的问题。由此,可以将研究方向划分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立法方面,我国探索了三种对网络服务提供...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归纳[41]


本文编号:34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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