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发布时间:2021-10-07 17:11
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加宽加厚加高"。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以使之成为"有血有肉",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了其实体性和可测量性。在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加入"犯罪工具"和行为"强度"的限定,既突出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满足中国刑法对犯罪规定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人格也纳入,以形成动静结合的主体要件内容。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为切实全面贯彻规范责任论,在《刑法》第16条增加关于因"期待可能丧失或者减弱"而刑事责任丧失或者减轻的规定。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客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犯罪客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二、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客观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客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1、对危害行为内涵之修正
2、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修正
(1) 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
(2) 刑法因果关系的外延。
(3)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3、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关系之厘定
三、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主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1、通说关于主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2、关于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位序的争论
3、中国刑法理论中也存在“李斯特鸿沟”问题
(二) 对犯罪主体要件之立体化修正
1、德国刑法学者早期的尝试
2、日本学者提出的人格责任论
3、当今德国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质责任论。
4、消弭李斯特鸿沟的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探讨
(1) 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呼唤消弭李斯特鸿沟。
(2) 中国学者的创新性尝试。
四、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主观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1、应该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
2、进一步完善有关期待可能性的制度设计, 全面落实规范责任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J]. 李跃利,吴洪帅. 天津法学. 2015(03)
[2]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之任务[J]. 庄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3]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J]. 陈兴良. 法学. 2009(07)
[4]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中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J]. 杨兴培.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6)
[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 周光权. 江海学刊. 2005(03)
[6]论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J]. 赵秉志.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9(06)
[7]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在属性[J]. 朱建华. 法学研究. 1987(01)
本文编号:3422447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关于犯罪客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客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犯罪客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二、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客观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客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1、对危害行为内涵之修正
2、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修正
(1) 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
(2) 刑法因果关系的外延。
(3)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3、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关系之厘定
三、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主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1、通说关于主体要件理论的不足
2、关于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位序的争论
3、中国刑法理论中也存在“李斯特鸿沟”问题
(二) 对犯罪主体要件之立体化修正
1、德国刑法学者早期的尝试
2、日本学者提出的人格责任论
3、当今德国学者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质责任论。
4、消弭李斯特鸿沟的中国法治实践和理论探讨
(1) 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呼唤消弭李斯特鸿沟。
(2) 中国学者的创新性尝试。
四、关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一) 犯罪主观要件理论的不足
(二) 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立体化修正
1、应该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
2、进一步完善有关期待可能性的制度设计, 全面落实规范责任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J]. 李跃利,吴洪帅. 天津法学. 2015(03)
[2]递进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之任务[J]. 庄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3]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J]. 陈兴良. 法学. 2009(07)
[4]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从价值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中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J]. 杨兴培.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6)
[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 周光权. 江海学刊. 2005(03)
[6]论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J]. 赵秉志.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9(06)
[7]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在属性[J]. 朱建华. 法学研究. 1987(01)
本文编号:342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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