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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8 17:59
  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主体还是工具,新形势下法律都还是空白。著作权刑法保护也进入新的阶段,不再局限"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标准,扩大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打击入侵人工智能系统破坏其学习能力的行为,使人工智能机器这类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殊主体得以保护。而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具有人身属性和产品财产属性,人工智能著作权需要双重的刑法保护。 

【文章来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19(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缺乏法律保护
    (二)智能化犯罪行为使著作权保护不及时
    (三)侵犯目的呈现多样化
二、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现状
三、域外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借鉴
    (一)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二)不局限于盈利为目的
    (三)重视财产刑罚
四、我国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规制及完善
    (一)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
    (二)扩大侵犯人工智能著作权犯罪行为范围
    (三)取消“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
结语



本文编号:342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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