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数据安全法益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1 19:27
通过对我国数据犯罪的判决梳理可发现,当前数据法益定位不清,引发了数据犯罪的解释难题和界分难题。究其原因,立法独立性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技术识别障碍叠加,导致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及其规范体系被传统计算机犯罪体系所遮蔽,难以消弭数据犯罪中技术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分歧,无法应对不断更新的数字化犯罪技术。大数据时代,由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需求组成的数据安全法益(CIA)应成为我国数据犯罪的独立保护法益,以确保从数据自身内容、使用价值和侵害风险等角度对数据犯罪进行独立规范评价。未来数据犯罪的司法适用应跳脱出传统计算机犯罪体系,以数据安全法益的解释功能重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推动数据犯罪规范体系与技术规则的深度融合;以数据安全法益的界分功能明确数据犯罪与其他计算机犯罪、传统犯罪的区别,合理确定数据犯罪的适用边界。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 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成因
(一)当前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
1.数据犯罪中“数据”的范围日益“口袋化”
2.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缺乏独立标准
3.数据犯罪普遍存在定性争议而边界模糊
(二)造成司法困境之成因: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
1.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
2.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解释功能缺位
3.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分功能缺位
二 数据犯罪的教义学基点:数据安全法益之提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的理解难题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并不符合数据犯罪的技术实质和保护需求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难以合理解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限定处罚范围
(二)数据安全法益(CIA)之提倡
三 以数据安全法益重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体现不同数据安全需求的数据类型
1.未经技术加工的数据集合体(非结构化数据)
2.经技术加工的数据产品(结构化数据)
(二)行为:侵犯不同数据安全侧面的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行为
1.侵犯数据保密性的“获取”行为
2.侵犯数据完整性、可用性的“删除、修改、增加”行为
(三)结果:体现数据安全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额与情节
1.数量标准的补齐
2.情节标准的补齐
四 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边界厘定
(一)内部边界:数据犯罪与其他计算机犯罪的区分
1.数据犯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区分
2.数据犯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
(二)外部边界: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分
1.以数据为对象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应构成数据犯罪
2.以数据为工具、媒介侵害传统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传统犯罪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背景下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思路[J]. 王倩云. 法学论坛. 2019(02)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化”转型中的规范结构透视[J]. 李源粒. 法学论坛. 2019(02)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口袋化”的实证分析及其处理路径[J]. 杨志琼. 法学评论. 2018(06)
[4]撞库打码牟利行为如何定性[J]. 庄永廉,阮方民,郭泽强,李剑,王铼,杨赞. 人民检察. 2018(14)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分析与刑法规范调适——基于100个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J]. 周立波. 法治研究. 2018(04)
[6]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J]. 李爱君. 东方法学. 2018(03)
[7]全国首例开发微信外挂软件销售案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J]. 聂立泽,胡洋. 南都学坛. 2018(03)
[8]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模式探析[J]. 任彦君. 法商研究. 2017(05)
[9]开发外挂软件营利行为如何定性[J]. 蒋晋,聂立泽,徐松林,沈丙友,胡 波,杨赞,卢卫. 人民检察. 2017(16)
[10]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本文编号:3431109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 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成因
(一)当前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
1.数据犯罪中“数据”的范围日益“口袋化”
2.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缺乏独立标准
3.数据犯罪普遍存在定性争议而边界模糊
(二)造成司法困境之成因: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
1.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
2.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解释功能缺位
3.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分功能缺位
二 数据犯罪的教义学基点:数据安全法益之提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的理解难题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并不符合数据犯罪的技术实质和保护需求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难以合理解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限定处罚范围
(二)数据安全法益(CIA)之提倡
三 以数据安全法益重释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体现不同数据安全需求的数据类型
1.未经技术加工的数据集合体(非结构化数据)
2.经技术加工的数据产品(结构化数据)
(二)行为:侵犯不同数据安全侧面的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行为
1.侵犯数据保密性的“获取”行为
2.侵犯数据完整性、可用性的“删除、修改、增加”行为
(三)结果:体现数据安全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额与情节
1.数量标准的补齐
2.情节标准的补齐
四 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边界厘定
(一)内部边界:数据犯罪与其他计算机犯罪的区分
1.数据犯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区分
2.数据犯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
(二)外部边界: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分
1.以数据为对象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应构成数据犯罪
2.以数据为工具、媒介侵害传统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传统犯罪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背景下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思路[J]. 王倩云. 法学论坛. 2019(02)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化”转型中的规范结构透视[J]. 李源粒. 法学论坛. 2019(02)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口袋化”的实证分析及其处理路径[J]. 杨志琼. 法学评论. 2018(06)
[4]撞库打码牟利行为如何定性[J]. 庄永廉,阮方民,郭泽强,李剑,王铼,杨赞. 人民检察. 2018(14)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分析与刑法规范调适——基于100个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J]. 周立波. 法治研究. 2018(04)
[6]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J]. 李爱君. 东方法学. 2018(03)
[7]全国首例开发微信外挂软件销售案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J]. 聂立泽,胡洋. 南都学坛. 2018(03)
[8]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模式探析[J]. 任彦君. 法商研究. 2017(05)
[9]开发外挂软件营利行为如何定性[J]. 蒋晋,聂立泽,徐松林,沈丙友,胡 波,杨赞,卢卫. 人民检察. 2017(16)
[10]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本文编号:343110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431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