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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2 01:25
  考试是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是学生升学、就职招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极为重要,事关社会诚信和社会风气。考试作弊行为在近些年来,随着考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技也越来越发展,逐渐浮现出多发性、有组织性、利用科技手段的特点,甚至出现了考试作弊的一系列产业链,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为惩治考试作弊罪行为,让考试在公平良好的环境中进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修正案第25条增设了新的罪名即组织考试作弊罪,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这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有力打击。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之后,在实务界和学界中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一些细节问题如适用范围、量刑标准等方面还有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焦点,使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在实务中能够更加精准惩治犯罪行为,最高院、最高检于2019年9月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等作弊类的罪名,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此次是直接列出了具体的考试种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到底如何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罪名的罪数处断规则等问题也做出了详细的解答,为实务处理案件提供...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关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素
    (一)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评析
        1. 国家教育考试范围之争
        2.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之争
        3.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之争
        4. 《解释》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素机械
    (二) 应当适度扩大“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1. 准确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
        2. 适度扩大“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外延
二、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要素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适用
        1. 认定差异
        2. 量刑差异
    (二)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适用差异之反思
    (三) 情节严重适用的改进
        1. 加强判决书中认定与量刑的说理
        2. 加强缓刑适用的监督与指导
        3. 对于《解释》中的情节严重规定的改进
三、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争议
        1. 实务中认定标准之差异
        2. 司法解释之倾向
        3. 理论界认定标准之争议
    (二) 组织行为完成和被组织行为开始实施说之提倡
四、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行为
    (一) 实务中处理帮助行为的差异
    (二) 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问题
        1. 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之必要性
        2. 建议设立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7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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