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27 15:22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传染病类型具有法定性,不同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也不局限已经公布的特定种类,因此,传染病病原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前者表明病原体扩散的行为样态,具有不作为的属性,且必须针对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要认定行为人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具有主观故意,必须证明行为人对自身感染情况以及对违反隔离措施的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而主动进入公众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5)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传染病病原体”的合理限定
(一)公共安全视角下“传染病病原体”的合理限定
(二)新冠病毒被纳入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传染病病原体”范畴是合理的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特殊性
2. 传播新冠病毒的行为具有“危险方法”的相当性
二、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解析
(一)语义视角下“传播”的体系解释
(二)传播行为的实行行为性
三、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规范结构
1. 关于认识因素
2. 关于意志因素
(二)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
1. 关于主观明知的判断。
2. 关于主观意志的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故意“要素分析”模式的澄清与适用——兼论陪审员对行为规范属性的平行评价[J]. 李立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犯罪故意的规范释明与事实认定——以“复旦投毒案”为例的规范分析[J]. 付玉明,杨卫. 法学. 2017(02)
[4]犯罪故意的事实认识与内容解读[J]. 付玉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6)
[5]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J]. 陈兴良. 法学家. 2013(03)
[6]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8]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J]. 王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9]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J]. 陈兴良. 法治研究. 2010(06)
[10]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J].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2009(01)
本文编号:3522553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5)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公共安全犯罪领域“传染病病原体”的合理限定
(一)公共安全视角下“传染病病原体”的合理限定
(二)新冠病毒被纳入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传染病病原体”范畴是合理的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特殊性
2. 传播新冠病毒的行为具有“危险方法”的相当性
二、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解析
(一)语义视角下“传播”的体系解释
(二)传播行为的实行行为性
三、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规范结构
1. 关于认识因素
2. 关于意志因素
(二)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
1. 关于主观明知的判断。
2. 关于主观意志的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故意“要素分析”模式的澄清与适用——兼论陪审员对行为规范属性的平行评价[J]. 李立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犯罪故意的规范释明与事实认定——以“复旦投毒案”为例的规范分析[J]. 付玉明,杨卫. 法学. 2017(02)
[4]犯罪故意的事实认识与内容解读[J]. 付玉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6)
[5]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J]. 陈兴良. 法学家. 2013(03)
[6]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8]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J]. 王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9]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J]. 陈兴良. 法治研究. 2010(06)
[10]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J].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2009(01)
本文编号:35225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22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