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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21-12-19 12:07
  我国的共犯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学说,随着刑法学逐渐完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为国内学者广泛认可,但对其法理依据进行认真探讨的却不多,对共同正犯的处罚也是个难题。虽然"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共同犯罪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但还是存在种种弊端。若各共犯者共谋实施犯罪,并针对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受到刑事处罚,这种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则应对共犯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使其承担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反之,若各共犯者虽然共谋实施犯罪,但在实行阶段并未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受害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仍对其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则存在不合理之处,此时应当根据各共犯者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危害性进行量刑,轻者轻罪,重者重罪,最大程度的使各共犯者的罪责刑相适应。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29)

【文章页数】:3 页


本文编号:354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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