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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物数据本质之回归——兼论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05 14:16
  目前对游戏装备、游戏币等为代表的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性质认定仍久争不决,主要体现为财物说和系统数据说,而非法获取该类虚拟物的相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也尚不统一,罪名认定分歧主要表现为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根本上来说,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本质并非财物,而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缔结的服务合同项下为合同完全履行所必备之"工具",是游戏开发者以二进制01串进行的编码,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本质上应是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因此称之为"网络游戏虚拟物"而非"虚拟财产"更适宜,非法获取该类虚拟物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游戏虚拟物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一) 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入手探析网络游戏虚拟物的性质
        1. 网络游戏虚拟物在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系合同履行所需之工具
        2.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价值≠网络游戏虚拟物的价值
            (1)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的价值体现
            (2)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终止后的剩余价值认定
    (二) 网络游戏虚拟物数据论的依据
        1. 游戏玩家对虚拟物的权利并非为对世权
        2. 网络游戏虚拟物具有可复制性
        3. 网络游戏虚拟物呈现场域固定性和效用有限性的特征
三、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一)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以使犯罪对象相洽
    (二)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全保护
    (三)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可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1. 非法获取网络游戏虚拟物与盗窃财物的危害性不同
        2. 被害人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不同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J]. 孟璐.  法学杂志. 2017(11)
[2]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7(02)
[3]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 张明楷.  法学. 2015(03)
[4]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0)
[5]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J]. 邹政.  法律适用. 2014(05)
[6]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J]. 赵秉志,陈志军.  法学家. 2011(06)
[7]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若干思考[J]. 周强华.  学理论. 2011(34)
[8]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保护[J]. 胡岩.  法律适用. 2011(07)
[9]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宪法为中心[J]. 吴晓华,张海燕.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本文编号:35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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