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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撞库行为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2-01-06 01:59
  网络犯罪是近年来愈加高发的犯罪行为,并日渐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用户对互联网愈加依赖,由此也加重了相关网络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网络撞库系新兴的一种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主要针对互联网系统内的用户账户和密码展开攻击,其通过事先取得的原始信息,将该信息与其他网站的登录系统相匹配并尝试登录,从而得出一系列可用于登录的账号及密码。网络撞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国家必须以刑事手段来规制和打击相关领域的犯罪行为。《刑法》的立法实践也在随犯罪情势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新增和修改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若干条款。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上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调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并系统化的完善了条文规定,对犯罪主体、成立条件、处罚区间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上述修改均体现了《刑法》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针对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与司法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司法实务在撞库案件中...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网络撞库行为之认定


当前司法实务对撞库案件的认定如上图,在直接针对撞库行为做出评价的全部78篇判决中,法院认定为“侵其他罪名2

犯罪对象,案件,属性信息,文书


一、典型案例及司法数据分析6信息”(如游戏账户密码等)。具体司法判决情况如下:图1.2撞库案件涉及的犯罪对象如上表,在认定撞库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文书中,犯罪所获取的对象信息数据情况如下:24起案件以财产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14起案件以通讯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4起案件以身份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另外3起案件以娱乐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而在认定撞库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判决文书中的犯罪对象信息数据情况如下:20起案件以财产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8起案件以通讯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4起案件以身份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11起案件以娱乐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在认定撞库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判决文书中,全部4起案件均以财产属性信息为犯罪对象。分类财产属性信息通讯属性信息身份属性信息娱乐属性信息判决宗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4144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8411盗窃罪4———

盗窃罪,文书,案件,案例


一、典型案例及司法数据分析8图1.3撞库案件的下游犯罪如上表,在全部28篇判决文书中,下游犯罪为“盗窃罪”的案例共16起,下游犯罪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各1起,下游犯罪为“其他信用卡犯罪”的案例共3起。可见,撞库行为一方面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某个阶段性的工具行为,以便犯罪人继续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且该等手段可对应多种下游犯罪,具有规制的必要性。同时,针对撞库行为链接下游犯罪的情形,目前大部分并未将其做出独立的认定,而是以后罪为认定标准,仅认定为后罪一罪。(三)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1.针对撞库行为认定不一致由前述司法数据分析显示的结果,在全部涉及撞库行为的相关案件中,不同法院针对相同或类似行为作出不同认定。有33例判决认为,撞库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39例判决认定撞库行为系通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4例判决认为撞库行为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产,属于盗窃罪的规制范畴;有2例判决认定认定撞库行为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制领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2019(11)
[2]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的法律适用分析[J]. 皮勇.  中国检察官. 2019(06)
[3]打码平台的规制——以国内首例“打码撞库”案为分析样本[J]. 蒋筱悦.  人民检察. 2018(19)
[4]“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 徐翕明.  东方法学. 2018(05)
[5]网络黑产:从暗涌到奔流[J]. 刘权,李东格.  互联网经济. 2018(06)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廓清与实践认定——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考察[J]. 张庆立.  时代法学. 2018(02)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态势与争议焦点探析[J]. 喻海松.  法律适用. 2018(07)
[8]超越身份识别标准——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发[J]. 岳林.  法律适用. 2018(07)
[9]大数据环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应然转向[J]. 敬力嘉.  法学评论. 2018(02)
[10]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J]. 于志刚,吴尚聪.  政治与法律. 2018(01)

博士论文
[1]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D]. 吴苌弘.华东政法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论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 田莉.苏州大学 2018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例研究[D]. 彭飞.黑龙江大学 2017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D]. 乔春风.华东政法大学 2014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D]. 詹晴宇.西南政法大学 2014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研究[D]. 徐伟.南京师范大学 2013
[6]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D]. 林霖.南昌大学 2011
[7]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D]. 项宗友.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57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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