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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融资行为的挑战: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应然选择

发布时间:2022-01-14 19:30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文章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4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实然考察
    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ICO对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挑战
    (一) ICO对“发行标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路径的挑战
    (二) ICO对“募集对象”非法集资刑法规制路径的挑战
四、ICO挑战所反映的我国非法集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的问题
    (一) 两类规制路径并重适用, 法律规制效力分散化
        1.两类规制路径并重适用的理论假设。
        2.立法的“逆向选择”导致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
    (二) 兜底性“募集对象”规制路径中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晰
五、我国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应然选择
    (一) 刑法规制路径合理化选择的判断标准
    (二) 合理选择之后的规制框架安排
    (三) 刑法规制路径合理选择基础上的核心概念界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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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和法律: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双轨[J]. 李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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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扩大化及回归[J]. 钱一一,谢军.  长白学刊. 2017(03)
[9]区块链技术创新下数字货币的演化研究:理论与框架[J]. 庄雷,赵成国.  经济学家. 2017(05)
[10]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J]. 徐文鸣.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本文编号:358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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