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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2-02-17 15:59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靳某某,原系某KTV经理。2016年以来,靳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纠集梁某、沈某、夏某、邱某、刘某、陈某、王某、马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KTV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在此过程中,为了管理和控制上述被害人,靳某某曾以掌掴脚踢、警棍电击、皮带抽打、烟头烫、刀划等方式对各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同时,靳某某还以"谈恋爱"为名,对梁某等部分被害人进行感情笼络。2018年4月25日中午,靳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再次实施辱骂、殴打,梁某于当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一)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定性
    (二)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靳某某的行为认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否适用情节严重,在办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文编号:362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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