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自杀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9 13:57
教唆自杀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能够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尚未发展出自杀决意的人。自杀属于法律不予置评的行为,教唆自杀者不属于共同犯罪人,也并非间接正犯,我国通常将教唆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实行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教唆自杀情形下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故而教唆自杀行为在不法层面上属于犯罪。教唆自杀者不存在间接故意,且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教唆者也要对教唆自杀行为负责。教唆自杀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相约自杀等特别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界定
(一)教唆自杀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紧迫危险
(二)被教唆者采取自杀行为后无需产生死亡结果
(三)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未产生自杀决意
二、教唆自杀行为具有可罚性
(一)自杀属于法律不予置评的行为
(二)一些国家对教唆自杀行为的规定
1.教唆自杀行为应当入罪
2.教唆自杀行为不是犯罪
3.我国没有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明文规定
(三)我国学界对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1.教唆自杀行为违法
2.教唆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①共犯二重性说
②共犯从属性说
③共犯独立性说
④构成要件论
3.间接正犯论
三、教唆自杀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
1.教唆自杀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2.教唆自杀行为不同于间接正犯
3.教唆自杀行为符合实行行为的实质要求
(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类型化行为
(2)教唆自杀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
(3)教唆自杀行为是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
(二)被害人自愿行为对定罪的影响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主体身份要求
四、教唆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违法性认定是一个消极认定过程
(二)教唆自杀的情形下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五、教唆自杀行为具有有责性
(一)教唆自杀者须具有杀人故意
1.教唆自杀情况下不存在间接故意
2.教唆者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二)教唆自杀者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六、教唆自杀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教唆自杀司法认定的一般要求
(二)教唆自杀的特殊情形相约自杀的司法认定
1.相约自杀需要双方出于真实意愿
2.相约自杀情况下存活一方的定罪问题
(1)相约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情况
(2)被害人承诺能否阻却违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J]. 周啸天.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4)
[2]论实行行为的意义[J]. 桥爪隆,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2)
[3]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实践及其合理性检视[J]. 童德华,陆敏.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4]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处罚根据新论[J]. 江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1)
[5]间接故意的司法认定[J]. 彭燕,吴俊婷. 中国检察官. 2016(08)
[6]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法外空间说”的展开[J]. 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14(05)
[7]我国刑法语境下教唆自杀处罚依据新论[J]. 袁林,姚万勤. 社会科学战线. 2014(02)
[8]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2(05)
[9]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J]. 钱叶六. 中国法学. 2012(04)
[10]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J]. 王钢.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633024
【文章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教唆自杀行为的界定
(一)教唆自杀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紧迫危险
(二)被教唆者采取自杀行为后无需产生死亡结果
(三)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未产生自杀决意
二、教唆自杀行为具有可罚性
(一)自杀属于法律不予置评的行为
(二)一些国家对教唆自杀行为的规定
1.教唆自杀行为应当入罪
2.教唆自杀行为不是犯罪
3.我国没有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明文规定
(三)我国学界对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1.教唆自杀行为违法
2.教唆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①共犯二重性说
②共犯从属性说
③共犯独立性说
④构成要件论
3.间接正犯论
三、教唆自杀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一)教唆自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
1.教唆自杀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2.教唆自杀行为不同于间接正犯
3.教唆自杀行为符合实行行为的实质要求
(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类型化行为
(2)教唆自杀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
(3)教唆自杀行为是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
(二)被害人自愿行为对定罪的影响
(三)教唆自杀行为的主体身份要求
四、教唆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
(一)违法性认定是一个消极认定过程
(二)教唆自杀的情形下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五、教唆自杀行为具有有责性
(一)教唆自杀者须具有杀人故意
1.教唆自杀情况下不存在间接故意
2.教唆者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
(二)教唆自杀者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六、教唆自杀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教唆自杀司法认定的一般要求
(二)教唆自杀的特殊情形相约自杀的司法认定
1.相约自杀需要双方出于真实意愿
2.相约自杀情况下存活一方的定罪问题
(1)相约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的情况
(2)被害人承诺能否阻却违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J]. 周啸天.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4)
[2]论实行行为的意义[J]. 桥爪隆,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2)
[3]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实践及其合理性检视[J]. 童德华,陆敏.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4]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处罚根据新论[J]. 江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1)
[5]间接故意的司法认定[J]. 彭燕,吴俊婷. 中国检察官. 2016(08)
[6]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法外空间说”的展开[J]. 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14(05)
[7]我国刑法语境下教唆自杀处罚依据新论[J]. 袁林,姚万勤. 社会科学战线. 2014(02)
[8]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2(05)
[9]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J]. 钱叶六. 中国法学. 2012(04)
[10]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J]. 王钢. 法学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63302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33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