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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17:27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人身财产重大损害事故的结果要件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较为抽象的规定,引起了司法实务界中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分歧。为了减少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性指引,彰显了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由人类本位向环境本位的转变,有利于依法打击环境犯罪,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然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平息“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争议,反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更多分歧。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理解分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文义本身是复杂多变的。“环境”“环境污染”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其次,司法解释采取三种认定标准,多种认定标准混杂在一起,都可以作为既遂标准,逻辑不清且容易引起认定混乱。最后,在严重污染环境认定前提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任何关于“严重污染环境”认定问题的研究都是自说自话。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严重污染环境”认定的三个前提性问题,也就是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犯罪既遂形态。人...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分歧
    (一)“严重污染环境”司法适用现状
    (二)“严重污染环境”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三)“严重污染环境”的学理分歧
二、“严重污染环境”认定分歧探源
    (一)“严重污染环境”认定分歧问题的由来
    (二)“严重污染环境”认定分歧的缘由
    (三)环境犯罪治理理念的变迁
三、“严重污染环境”认定的应然表达
    (一)认定“严重污染环境”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严重污染环境”的分析与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63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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