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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9-27 18:40
  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过度、扩张适用的情形。实务中存在“挪车”这样一类案件。在研究该类案件的认定之前,需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范依据。行为人“挪车”必然会发动机动车辆引擎并行驶,因此属于已经着手“驾驶”行为。同时,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存在明确的标准,此种规定使得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也很清晰,仅需严格执行即可。此外,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行为很难从主观方面寻求出罪的可能。在此前提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解释空间的部分主要涉及道路的类型及机动车的类型,对二者如何进行认定会影响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行为的定性。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行为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具体应当如何认定都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照普通醉驾案件的裁判模式对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类的案件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法官即会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法益,进而作“入罪化”处理,这其实背离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的本质。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官往往仅按照...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述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含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厘定
    (三)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理论争议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认定现状
    (一)道路类型对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影响
    (二)车辆类型对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影响
    (三)“挪车”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的法理基础
    (一)公共安全是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
    (二)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
    (三)为实现规范目的需进行实质解释
四、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中“挪车”认定的建议
    (一)依据道路公开性限定“挪车”中“道路”的范围
    (二)依据机动车的行驶风险确定“挪车”中“机动车”的范围
    (三)对“挪车”进行区分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68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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