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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兴奋剂滥用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2-10-18 19:0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精神明文的提升,体育产业尤其是竞技体育产业持续高速发展,兴奋剂对运动员的危害也随之增长。要保护运动员就不仅仅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进行行业制裁,更要对那些将运动员当做工具获取竞技利益的人进行惩处,即建议对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行为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这一罪名增设的目的是通过加强打击兴奋剂链上的幕后人,达到对运动员的保护、竞技体育公平秩序的维护和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促进。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滥用兴奋剂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刑法要求
    (一)滥用兴奋剂对运动员身体健康和国家体育运动均侵害严重
        1.滥用兴奋剂对运动员身体健康危害严重
        2.兴奋剂滥用对国家竞技体育公平秩序和全民健身风气的侵蚀也很大
    (二)运动员对兴奋剂易陷难拔
        1.运动员对胜利的渴望往往被兴奋剂提供者利用
        2.我国青少年体育考试中也有兴奋剂涉足
二、滥用兴奋剂入罪的范围
    (一)重点打击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违法行为
    (二)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自损行为不宜入罪
    (三)《刑法》中已有罪名可予适当规制的,可以尽量运用相关罪名
三、“兴奋剂犯罪”新罪名的设置
    (一)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罪的设置
    (二)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罪的设置
        1.指明知是运动员而违规向其提供兴奋剂,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行为:
        2.行为人收取财物而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即贩卖兴奋剂行为也成立本。
四、结语



本文编号:369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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