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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确定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3 20:08
  <正>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犯罪,但没有规定犯罪的名称。为了方便司法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分别给具体的犯罪确定了罪名。由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个别法条确定的罪名存在冲突,后来"两高"便不再各自为战,而是以联合制定的方式连续发布了六个关于罪名的补充规定,使刑法中的罪名实现了统一。由"两高"来确定刑法罪名的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确定制度。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罪名确定的主体
二、罪名辨定的标准
三、罪名取定的方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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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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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罪刑法定之罪名法定化[J]. 王耀忠.  求索. 2010(05)
[7]论社会发展与罪名变迁——兼论选择性罪名的文书引用[J]. 胡云腾.  东方法学. 2008(02)
[8]罪名辨定标准论略[J]. 刘艳红.  法学家. 2000(04)
[9]罪名立法模式论要[J]. 张文,刘艳红.  中国法学. 1999(04)



本文编号:37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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