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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与应然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1-15 13:58
  《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犯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犯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犯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犯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
    (一)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在立法规定上存在双重困境
        1. 第一重困境:普遍处罚未遂犯原则缺乏正当性与现实性
        2. 第二重困境:限制未遂犯处罚范围的途径缺乏合理性
    (二)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在学理上缺乏深入研讨
二、关于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模式比较
    (一) 本土考量: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之立法模式现状
    (二) 域外经验:德、日未遂犯处罚范围之立法模式检视
        1. 列举型立法模式
        2. 综合型立法模式
三、关于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内容比较
    (一) 前提性问题分析
        1. 比较对象的选择:“反面的”可罚的未遂犯
        2. 比较内容的选择:以个人法益为比较中心
    (二) 德、日刑法典中不可罚的未遂犯现状:以个人法益为内容
        1.《德国刑法典》中不可罚的未遂犯现状
        2.《日本刑法典》中不可罚的未遂犯现状
    (三) 德、日刑法中不可罚的未遂犯之对比分析
        1. 德、日刑法中不可罚的未遂犯之相同性 (见表3)
        2. 德、日刑法典中不可罚的未遂犯之差异性 (见表4)
四、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应然选择
    (一)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之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
    (二) 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之立法内容的应然选择
        1. 犯罪的未遂形态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影响
        2. 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影响
        3. 犯罪的一般预防必要性大小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影响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J]. 丁胜明.  法学研究. 2015(02)
[2]刑法目的论纲[J]. 张明楷.  环球法律评论. 2008(01)



本文编号:37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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