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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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归责理论发轫于黑格尔法哲学归责思想,卡尔·拉伦茨最早提出归责概念,霍尼格最早提出客观的归责观念,现代客观归责理论20世纪70年代滥觞于德国刑法学,刑法学家罗克辛自其上世纪90年代初版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中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细致整理,此后随着其学术活动的持续,进一步对理论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至今天可称为客观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在我国台湾地区,留德学者许玉秀是客观归责理论的传播者,在日本山中敬一教授是客观归责理论的倡导者,在我国大陆地区,主流学者大多对客观归责理论持肯定态度。客观归责理论的创造性在于提出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主观不法的客观化,刑法规范的禁止义务实质是源于对法益的保护,其规范目的正是对法益的保护,因此,该当构成要件性即是对法益的侵害性。这是客观目的性概念的含义。客观归责理论提出的风险的概念,在客观目的性这一构成要件唯一要素下,分列出未制造法所禁止的风险,未实现法所禁止的风险和不在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三大判断标准。在三大判断规则之下,分列若干具体判断归责,在德国以雅克布斯和罗克辛为代表构建了不同的体系,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大体而言包含了行为是否制造并实现了危险,或将危险升高到法不允许的程度,或制造、实现的是否是法禁止危险的判断。罗克辛提出替代行为论是判断行为制造或实现的是否是法所不允许的法益风险。客观归责理论创立之初雄心勃勃,意欲替代构成要件阶层并统摄不法,时至今日这个尝试已被学者放弃,其体系性地位,退缩至客观目的理性犯罪论5个阶层中,第二个阶层构成要件阶层的第二个层次,排除构成要件性,实际上成为阻却构成要件的判断规则。客观归责理论本身,其三个判断规则不是同一阶层的,不在构成要件保护范围实际是未创造风险和未实现风险的上位规则,而其本身的下位归责,如参与他人故意的自伤等,应当可以分解在另两个规则之中。此外,在三大判断规则纷繁芜杂的下位规则中,对信赖原则,回溯禁止,相当理论和特别认知等规则的理解具有特别的解说必要,在信赖原则的场合,实际是由于不具有注意义务,而非相反因为主张信赖原则而排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实际上信赖原则只是说明了一种判断结果,而对判断本身的作用并不大,或许这也是信赖原则在罗克辛和雅克布斯的客观归责理论中都没有确定的体系性位置的原因,其可以由阻却构成要件性,责任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判断的结果,一般只要判断行为人有无对风险防范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风险。回溯禁止是一项判断的结果,而不是判断的标准或原因。当行为人对危险源没有控制义务,即不具有保证人地位,其行为自然不认为是具有法益风险的行为,通常这种情况真正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保证人范围如何确定,或者如何确定对法益的风险有保障义务,即具有作为义务。相当理论的贡献在于,揭穿了因果关系的真相,就是一个物理的实在的关系,什么条件会有什么结果,这是物理现象和物理常识,但是,一方面,对于什么条件产生什么结果,取决为具体判断资料的完备,这在实践中往往是很难取得的;另一方面,即使在日本,作为经典代表的具有相当性案例,都是经典案例的形式出现,相当理论本身是空洞的。特别认知的场合,雅克布斯的观点是在没有特别法益保护义务关系的人之间,不能因为具有了特别认知,对其苛以作为义务,不能认为其创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对我国而言,客观归责理论术语距离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距离,但其客观归责的方法论和对构成要件性有无的具体规范判断标准,对我国司法实践是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某些判例将原本是客观归责判断,对构成要件有无的判断放在一边,通过主观责任判断,进行入罪或出罪,例如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王凤过失致人重伤案;在某些判例中,以条件说替代客观归责理论,例如胡光文交通肇事案、丁琳故意杀人案、黄金波交通肇事案。在某些判例中实际运用了客观归责的法理,或者应当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处理可以是结果妥当,其中涉及制造风险的案例,例如宋某交通肇事案、王安新故意伤害案;涉及实现风险的案例,例如刘志勇非法行医、张兴绑架案、王艳明交通肇事案、穆志祥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与危险实现的案例,例如刘旭故意伤害案、龚建清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及危险升高与替代行为论的案例,例如赵达文交通肇事案、吴峥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在结论上,客观归责理论与相当性理论有很多相同之处,在某些案件结果的处理上,在责任阶层进行分析也足以排除犯罪性,但是,在方法论上,客观归责理论超越相当性说或者因果关系理论。除了根据创造性的客观目的性概念,创造性的风险概念外,据此构造构成要件不法的判断规则,是较为纯粹的规范判断,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标准,对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也更为准确。在相当性判断中,主要依据经验的认识,缺少确定的规则检验,一方面一些公认的肯定相当性的判断是由以司法实践案例的方式呈现的,另一方面,相当性的判断实际最终取决于个人的感受。相当性判断实际上有利于指控犯罪,而客观归责理论类型化、规范化的判断,是更为合理的。在一些具体案例中,也可以体现出相当性判断说理不足或者判断显得叠床架屋。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是实行行为论和相当性说的结合,采用实质的行为论何而相当性说,就没有采用客观归责理论的必要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客观归责理论实质规范判断,对行为本身实行行为性的判断实际也正是采用了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根据通说可以解决问题所以否定客观归责理论的观点需要商榷,因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创造性概念客观目的性等连接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三大规则对构成要件性进行多次评价,理论较为融洽,客观归责理论当然不是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行行为论内容的结合,而是完整的构成要件排除性理论,是实质刑法和规范刑法的典范理论之一,本身具有较大理论价值;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将一些通说中在责任阶层或罪过有无中判断的问题,正确归位到构成要件有无的判断中,通说可以解决是从结果上看,且通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可以商榷的判决,客观归责理论是从解决和判断问题的方法上进行纠正,正确贯彻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分离的方法论,强调规范判断和价值判断独立的重要性,对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在我国通行的阶层犯罪论中,客观归责理论一定意义上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一方面,这不是否定客观归责理论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这只是犯罪论体系的不同;另一方面,不影响客观归责理论方法论的存在空间。在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更具体的规范判断标准是有必要的,应当在构成要件判断中,于经验判断之外需要重视规范判断,即价值判断,即使不使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则与术语,但在逻辑上要注重将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区分。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学术史,其与因果关系理论和行为论都有微妙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开始是作为条件理论的限制理论出现,而行为理论是从客观归责理论中发展出去的。本文第二章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评述,对其在客观目的性下的三大判断规则的下位规则进行评述,其所有情形在传统理论中都可以解决,但显然这不是否定客观归责理论的理由,客观归责理论的构造是在构成要件内以风险概念为核心,对行为和不法结果进行判断,对部分情形不需要进入责任阶层的判断。本文第三章对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的意义进行讨论,认为其主要意义在于提示我国司法对规范判断独立价值的重视。
【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目的性 风险 规范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4
- 引言14-19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价值14
- 二、文献综述14-17
- 三、主要研究方法17
- 四、论文结构17-18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18-19
- 第一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思想沿革19-28
- 第一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19-22
- 一、黑格尔与拉伦茨的归责思想19-21
- 二、霍尼格与罗克辛的归责理论21-22
- 第二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定位22-28
- 一、故意问题与客观归责22-24
- 二、因果理论与归责理论24-26
- 三、体系性地位26-28
- 第二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现实展开28-40
- 第一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28-34
- 一、客观目的性概念28-29
- 二、制造法所禁止的风险29-31
- 三、实现法所禁止的风险31-33
- 四、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33-34
- 第二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归责构造34-40
- 一、三大阻却事由的位阶34-35
- 二、信赖原则35-36
- 三、回溯禁止36-37
- 四、相当理论37-38
- 五、特别认知38-40
- 第三章 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意义40-54
- 第一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评价40-41
- 第二节 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41-54
- 一、方法论意义41-43
- 二、方法论借鉴43-54
- 参考文献54-5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7-58
- 后记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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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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