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7-05-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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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侵财行为不可能既成立盗窃罪又构成侵占罪,二罪存在明确的界限。首先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对象区分而言,盗窃罪中的对象“公私财物”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刑法》第265条就是利益盗窃的注意性规定;不动产由于其不能被移动,因而不能被盗,不是盗窃罪的对象。侵占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脱离占有物。代为保管物的范围包括无体物、不动产;种类物虽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但是,不法领得受托种类物的行为有构成侵占罪的可能;财产性利益本身不能被委托保管,不是侵占罪的对象。“代为保管”在刑事法领域是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不关乎是否符合法度,不法委托不影响代为保管的成立。第270条第2款的“遗忘物”、“埋藏物”的规范意义是指脱离占有物。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对象的范围不同,不动产不能被盗,可以被侵占;财产性利益可以被盗,不能被侵占。其次,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区分来说,秘密窃取不是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且窃取行为不应当有刑法上的暴力,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平和手段破坏原占有。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易占有为所有,“非法占为己有”是对侵占行为的描述,“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无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区分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判断。刑法中的占有仅指事实占有,不包括观念占有。关于占有归属的判断可类型化为:1.平行关系中的占有判定,平行关系中的占有是一个独立占有整体,破坏平行的共同占有属盗窃。2.主从关系中的占有的判定,占有通常归属于上位者,但是上位者赋予了下位者高度信赖时,下位者有可能成为财物的占有者。3.脱离占有物的占有归属判定,在形成第二重控制的情况时,后占有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评价为侵占罪。4.封缄物占有关系的判定,“区别说”是合理的,但封缄物是指被密封或上锁,以防止他人控制支配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5.死者之物的占有关系的判定,死者不能作为占有的主体,同时继承人不当然地占有死者的财物。最后,遗忘物的认识错误是对象认识错误而不是客体认识错误,并且属于跨越犯罪构成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法定符合说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基础是合理的,同时必须认识到遗忘物的“遗忘”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从而根据法定符合说,盗窃罪与侵占罪在侵害非己财物的限度内是重合的,构成侵占罪的既遂。
【关键词】:盗窃罪 侵占罪 区分 占有 认识错误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目录6-8
- 引言8-9
- 第一章 盗窃罪与侵占罪对象的区别9-20
- 一、二者对象区别的概述9
- 二、盗窃罪对象的界定9-13
- 三、侵占罪对象的界定13-20
- (一) 代为保管物的认定13-17
- (二) “遗忘物”、“埋藏物”的刑法规范释义17-20
- 第二章 盗窃罪与侵占罪行为的区分20-29
- 一、二者行为界限的概述20
- 二、二者行为界限的理论纠偏20-29
- (一) 盗窃罪的行为——破坏原占有关系20-24
- (二) 侵占罪的行为——易占有为所有24-29
- 第三章 界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占有归属的认定29-43
- 一、刑法中的占有内涵29-31
- 二、占有归属的判断31-43
- (一) 平行关系中占有的判定31-33
- (二) 主从关系中占有的判定33-35
- (三) 脱离占有物的占有归属的判定35-37
- (四) 封缄物占有关系的判定37-40
- (五) 死者之物的占有关系判定40-43
- 第四章 遗忘物认识错误的处理43-53
- 一、遗忘物认识错误的定性43-46
- 二、遗忘物误认的处理方式46-49
- (一) 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46-47
- (二) 别树一帜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47-49
- 三、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提倡49-53
- 参考文献53-57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57-58
- 致谢5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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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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