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发布时间:2023-10-03 23:59
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应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展开。从实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认识因素和辨认因素,无法产生规范意识且不具有意志自由,也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其不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实然条件。承认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将会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解构的危险,相关强人工智能体刑法立法也缺乏必要性,刑事司法活动更是无法展开。因而,从应然层面来看,强人工智能体不应被拟制为刑事主体。此外,强人工智能体和单位主体不具有可类比性,借鉴单位犯罪的刑法立法实践也行不通。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实然分析:强人工智能体无法成为刑事主体
(一)超越编程外无法产生意志自由
(二)编程时录入法条不等于法规范意识的习得
(三)生命体唯一区别说掩盖意志自由判断
(四)强人工智能体无法实施犯罪行为
三、应然反思:人工智能体不应成为刑事主体
(一)刑法理论面临解构危险
(二)刑法立法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
1.立法必要性缺失
2.立法合理性存疑
(三)刑事司法活动无法展开
1.刑事司法正义丧失保障
2.刑罚适用条件不充分
四、余论:强人工智能体与单位犯罪间不具有可类比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50910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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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实然分析:强人工智能体无法成为刑事主体
(一)超越编程外无法产生意志自由
(二)编程时录入法条不等于法规范意识的习得
(三)生命体唯一区别说掩盖意志自由判断
(四)强人工智能体无法实施犯罪行为
三、应然反思:人工智能体不应成为刑事主体
(一)刑法理论面临解构危险
(二)刑法立法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
1.立法必要性缺失
2.立法合理性存疑
(三)刑事司法活动无法展开
1.刑事司法正义丧失保障
2.刑罚适用条件不充分
四、余论:强人工智能体与单位犯罪间不具有可类比性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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