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模式之否定——兼议预备罪处罚范围的双重限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3-11-15 19:23
我国《刑法》修改中表现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预备行为实行化产生了法益保护前置、处罚时间提前、处罚范围扩大等法律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不仅不能使预备行为类型化,反而导致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对这种立法模式应当否定。预备罪处罚范围的限缩,应当采取解释性界分与立法排除的双重限制路径,即以危害可能性高低和可能的危害性大小为双重标准,前者决定刑法只能处罚实害犯的预备行为,后者决定刑法只能处罚重罪的预备行为,对预备罪的处罚范围再次限缩。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反思
(一)预备行为仍然缺乏类型性
(二)处罚范围过度扩张
三、预备罪处罚范围的双重限缩:解释性界分与立法排除
(一)解释性界分:抽象危险的整体考量
(二)立法限缩:轻罪的立法排除
本文编号:386436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反思
(一)预备行为仍然缺乏类型性
(二)处罚范围过度扩张
三、预备罪处罚范围的双重限缩:解释性界分与立法排除
(一)解释性界分:抽象危险的整体考量
(二)立法限缩:轻罪的立法排除
本文编号:386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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