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13 10:05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前提,鉴于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认定紊乱,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从投案时间、投案对象和投案的自动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在时间认定上,认为投案时间应为归案前;在对象认定上,首要的投案对象应定位于侦查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成为投案对象;对投案的自动性认定,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主观上充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因素,投案动机和投案目的不应影响其投案自动性的认定,客观上则提出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将自身审查裁判的行为表现。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投案时间认定研究
(一)一般情形下投案时间的认定
1.投案时间应定位于归案以前
2.归案以前的认定标准
(二)特殊情形下投案时间的认定
二、投案对象认定研究
(一)一般情形下投案对象的认定
1.侦查机关应是首要的投案对象
2.其他对象应以转交控制为实质
(二)特殊情形下被害人也能成为投案对象
三、投案的“自动性”认定研究
(一)投案意志认定研究
1.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行为
2.投案意志应指不违反其自由意志
3.投案动机不影响投案意志的认定
(二)投案方式应以置身审查裁判为实质
本文编号:395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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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投案时间认定研究
(一)一般情形下投案时间的认定
1.投案时间应定位于归案以前
2.归案以前的认定标准
(二)特殊情形下投案时间的认定
二、投案对象认定研究
(一)一般情形下投案对象的认定
1.侦查机关应是首要的投案对象
2.其他对象应以转交控制为实质
(二)特殊情形下被害人也能成为投案对象
三、投案的“自动性”认定研究
(一)投案意志认定研究
1.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行为
2.投案意志应指不违反其自由意志
3.投案动机不影响投案意志的认定
(二)投案方式应以置身审查裁判为实质
本文编号:395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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