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年间巴县盗窃案中刑事司法运作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21 00:13
清代巴县档案是记载乾隆十七年(1752)至宣统三年(1911)间四川省重庆府治城巴县的司法档案,被视为研究我国西南地区历史与文化的重要地方文献。本文拟以《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为研究材料,对咸丰朝年间巴县档案中盗窃犯罪进行简要研究。根据对巴县档案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相关研究很少有涉及盗窃案,而现有整理的巴县档案中有大量涉及“盗窃”的案件,这对于清代刑事司法运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四个部分对盗窃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盗窃案的报案和查勘。清代延续明朝的治理方式,继续采用编户齐民的政策,将民众纳入到户籍制度的管理之中。这种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将民众编入到可资查找的簿册之中,形成一种因户籍而产生的身份。也就是说,在民众报案之前,作为有“身份”的民众才能够得到县衙的认定和许可。另一方面,并不是任何人报案都能得到县衙得信任,县衙针对报案人失盗情况,均要做一番查勘和立案工作,以确保失主所报失盗案的准确性。第二部分,盗贼的缉捕和看押。对于盗贼缉捕的主体可以分为失主、地方治安组织、差役等。失主只有在人赃俱在的情况下,才能够控制住盗窃嫌疑人。团民、团首、保甲长、场客长等地...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基本材料与研究方法
(一)基本材料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盗窃案的报案和查勘
一、报案主体
(一)客籍民众报案
(二)本籍民众报案
二、案件查勘
(一)失主的查勘权限
(二)地方治安组织的查勘权限
(三)差役的查勘权限
小结
第二章 盗贼的缉捕和看押
一、缉捕的主体
(一)失主
(二)地方治安人员
(三)差役
二、缉捕的效率与准确性
(一)缉捕的效率
(二)缉捕的准确性
三、看押
小结
第三章 盗窃案的传唤、保释和处置结果
一、传唤效率与口供
(一)传唤效率
(二)重视口供
二、盗窃案中的保释
(一)保释条件
(二)保人与犯人的关系
(三)保人责任与犯人责任
三、盗窃案的处置结果
(一)经济赔偿
(二)法律惩罚
(三)具结和息
小结
第四章 结论
一、地方治安组织的牟利和特权化
二、清朝刑事司法运作中的官方逐利
(一)差役对涉案人员的索取
(二)时间耗散与诉讼成本
三、法律的悬置与刑事司法的人治化
(一)重视口供与法律的悬置化
(二)司法运作的人治化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60131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基本材料与研究方法
(一)基本材料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盗窃案的报案和查勘
一、报案主体
(一)客籍民众报案
(二)本籍民众报案
二、案件查勘
(一)失主的查勘权限
(二)地方治安组织的查勘权限
(三)差役的查勘权限
小结
第二章 盗贼的缉捕和看押
一、缉捕的主体
(一)失主
(二)地方治安人员
(三)差役
二、缉捕的效率与准确性
(一)缉捕的效率
(二)缉捕的准确性
三、看押
小结
第三章 盗窃案的传唤、保释和处置结果
一、传唤效率与口供
(一)传唤效率
(二)重视口供
二、盗窃案中的保释
(一)保释条件
(二)保人与犯人的关系
(三)保人责任与犯人责任
三、盗窃案的处置结果
(一)经济赔偿
(二)法律惩罚
(三)具结和息
小结
第四章 结论
一、地方治安组织的牟利和特权化
二、清朝刑事司法运作中的官方逐利
(一)差役对涉案人员的索取
(二)时间耗散与诉讼成本
三、法律的悬置与刑事司法的人治化
(一)重视口供与法律的悬置化
(二)司法运作的人治化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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