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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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网络在整个现实世界中无处不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整个现实世界被互联网完整地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大范围的普及,与网络有关的各类现实生活活动也受到了快速发展的网络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已经跳出了传统现实世界的桎梏,开始进入现实与网络二元并存的“二维社会”时代。网络空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渐渐的产生并逐步地发展,以前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已经不局限于发生在现实世界这一平台,大部分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这一平台进军的趋势也是曰趋明显,这使得网络空间这一平台的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面对着网络空中犯罪情况越来越严重,令人遗憾的是现有的传统刑法条文已经无法准确地对新出现的情况进行规制,现实生活中的刑法条文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已经跟不上实际犯罪情的节发展速度,甚至会呈现出落后一大截的态势。针对现有的刑法条文无法准确地对网络空间犯罪进行规制与惩罚这一严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9月9日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刑案解释》)。因此,笔者拟以网络空间为切入点,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探寻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的内涵及与其认定相关的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传统寻衅滋事罪的现实立法情况、犯罪概念及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对该类罪名进行了概述,明确了该类罪名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并进一步阐述了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及认定障碍。第二部分,分别列举了属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国家关于类似我国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理解,进一步得出制定相关法律对现实社会中的网络空间犯罪进行法律规制和惩处是必要的这一结论。并且通过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例的详细分析、理解,为我国惩治网络犯罪提供宝贵的经验、进一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指导。第三部分,是从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来分别对网络空间中的该类罪名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得出笔者自己的结论。首先,该部分对网络空间中该类罪名的犯罪客体方面存在的认定问题、争议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达到对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规范网络秩序。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便是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这便是网络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其次,从该种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阐释,着重分析了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的关系、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的认定、“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认定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最后从该种类型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两个方面来阐述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第四部分为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相关近似罪名的界限。通过将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同相类似的罪名相互区分比较、进行界定,进一步阐释了网络空间中该类罪名所具有的特点,有利于我们在对该种罪名进行认定时更好地了解这种罪名、更好的解决认定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来对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
【关键词】: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罪 认定 公共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1
- 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概述11-17
- 1.1 寻衅滋事罪概述11-14
- 1.1.1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概况11
- 1.1.2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11-13
- 1.1.3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13-14
- 1.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及认定障碍14-17
- 1.2.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14
- 1.2.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认定障碍具体表现14-15
- 1.2.3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认定存在障碍的原因15-17
- 2 两大法系关于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启示17-22
- 2.1 两大法系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17-20
- 2.1.1 大陆法系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17-18
- 2.1.2 英美法系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18-20
- 2.2 两大法系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20-22
- 3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认定22-30
- 3.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的认定22-23
- 3.1.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的论争22-23
- 3.1.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23
- 3.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3-28
- 3.2.1 “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认定23-25
- 3.2.2 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的认定25-27
- 3.2.3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认定27-28
- 3.3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认定28-30
- 3.3.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认定28
- 3.3.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28-30
- 4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30-34
- 4.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与传统“寻衅滋事”的界限30-31
- 4.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近似罪名的界限31-34
- 4.2.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31-32
- 4.2.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的界限32
- 4.2.3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32-33
- 4.2.4 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33-34
- 5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34-37
- 5.1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34-35
- 5.2 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后记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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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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