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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

发布时间:2017-06-08 05:05

  本文关键词: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比如孙伟铭案、胡斌案等,行为人的驾驶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结果,在社会上影响极大。道路交通领域,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法官们倾向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目的是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依照立法本意应该是对社会危害较大,必须要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才能够实现打击目标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扩张适用的趋势,尤其是在公众关注较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本罪扩张适用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各界对本罪的认知,也使得一些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在民意的趋势下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出现了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局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典型的“口袋罪”,在法官们看来似乎适用到道路交通领域也并无任何不妥。对“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的理解不同,导致对本罪的理解也出现了偏差,直至将本罪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罪名,强行安插到各种犯罪行为中,这一罪名成为法官应对民意、解决疑难案件的屡试屡爽的“法宝”。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并不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也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见道路交通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问题十分突出。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与本罪本身的立法欠缺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误读脱离不了关系,与社会公众在重刑思想下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也有关系。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适用是不合理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违背,也是对行为人人权的无视与侵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限制本罪在道路交通领域的适用,既要完善立法,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的完善,使一些本来该适用于这两个罪名的案件不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要提高法官素质与能力,使他们可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还应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形成不当的干预与干扰。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9
  • 一、扩张适用的类型与特征分析9-20
  • (一) 扩张适用具体方面9-11
  • 1、“公共安全”的扩张适用9-10
  • 2、“危险方法”的扩张适用10-11
  • (二) 扩张适用的案件归类11-17
  • 1、醉驾、毒驾与药驾11-14
  • 2、飙车14-15
  • 3、驾车“碰瓷”行为15
  • 4、高速路不当行为15-16
  • 5、钢丝拦路行为16-17
  • (三) 扩张适用的特征17-20
  • 1、判处本罪有迎合公众重刑需求之嫌17-18
  • 2、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18-19
  • 3、部分案件危害后果不严重19-20
  • 二、扩张适用的原因分析20-27
  • (一) 立法层面的原因20-22
  • 1、立法上的先天不足20-21
  • 2、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势头21
  • 3、立法的滞后性21-22
  • (二) 司法层面的原因22-23
  • 1、法官适用法律不当22-23
  • 2、法官受民意的影响23
  • (三) 其他方面的原因23-27
  • 1、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误读23-24
  • 2、社会重刑思想的泛滥24-25
  • 3、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25-27
  • 三、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张27-35
  • (一)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27-29
  • (二) 梳理相关案件、形成指导性案例29-30
  • (三) 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完善危险驾驶罪30-31
  • 1、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30
  • 2、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完善30-31
  • (四) 法官理性谨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33
  • (五) 健全行政手段、减少交通事故发生33
  • 1、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管、以便于准确适用危险驾驶罪33
  •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33
  • (六) 重刑主义思想的化解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9
  • 致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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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s

本文编号:43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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