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诽谤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6-15 06:07
本文关键词:网络型诽谤罪的界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网络型诽谤罪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常见类型,借助于网络特殊的传播路径,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刑事法律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生命线”,如何更好地借助其对网络环境下诽谤罪进行合理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论文运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一方面结合我国针对网络诽谤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又引入较为典型的司法案例,对网络型诽谤罪的界定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实践中网络型诽谤罪的界定提供帮助。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所论述问题的提出。论文的问题立足点便是如何解决网络环境下诽谤罪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网络异化”难题。第二部分是网络诽谤中诽谤内容的界定问题。重点分析“虚假事实”的法律属性以及两种常见的网络特有语言表达形式,借以排除公民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情形。“虚假事实”内涵以及外延的明晰,其前提则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具体考量。第三部分通过透析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网络型诽谤罪客观行为进行分析。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考量,只有“散布”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另外,考虑到诽谤罪属于状态犯,对于网络诽谤追诉时效的判断,需要以状态犯的视角认定。对于网络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则需要从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刑法上因果联系进行考量。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判断难点,一方面需要限制解释“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需要明晰公共秩序的混乱仍应基于现实秩序混乱。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网络型诽谤罪主观要件的界定,犯罪故意中应当包含间接故意。网络诽谤散布者的“明知”应限于“确知”和“实知”。第六部分重点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界定问题。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范围不同,是否因诽谤行为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根据其业务行为以及主观要件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
【关键词】:网络诽谤 虚假事实 散布 帮助犯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一、问题的提出6-7
- 二、网络诽谤内容的界定7-12
- (一)诽谤罪中的诽谤内容7-10
- (二)两种常见隐晦语言是否为网络诽谤10-12
- 三、网络诽谤客观行为的界定12-23
- (一)网络诽谤具体行为方式12-18
- (二)网络诽谤行为的终了时点问题18-19
- (三)“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问题19-23
- 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界定23-26
- (一)“群体性事件”的认定23-25
- (二)“公共秩序混乱”的内涵25-26
- 五、网络诽谤主观要件的界定26-29
- (一)网络诽谤散布者“明知”的内涵27-28
- (二)网络型诽谤罪主观要件是否包含“间接故意”28-29
-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界定29-36
- (一)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判断31-32
- (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判断32-36
- 参考文献36-39
- 致谢39-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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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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