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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标准界定

发布时间:2017-06-25 18:18

  本文关键词: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标准界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绑架罪的有关规定,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该规定颁布后,“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然而,由于缺乏理论指导,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导致了不公平的现象,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不了统一的标准。到底应如何理解“情节较轻”,“情节较轻”在现实中有哪些具体表现?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有目的性地在网上收集了120起绑架案件的判决书,这120起绑架案件,有40起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判决的,每起案件当中的被告人或者部分被告人都被以绑架罪判处了10年以下的有期刑;剩下80起是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判决的,包含了40起属于“情节较轻”的绑架案件和40起最终认定不属于“情节较轻”的绑架案件。笔者将判决理由从每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提炼出,制成了表格,并对每个表格进行分析和论证。其次,笔者查阅理论界的各种学说观点,依据基本刑法理论,探析“情节”的含义。经过研究发现,“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是指除了绑架罪构成要件基本事实以外的,所有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后果,犯罪针对的对象,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以及包括主从犯、自首立功、未满18岁等等在内的情节事实。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后,笔者发现“情节较轻”的适用领域主要是针对不具备法定情节且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程度不大的绑架案件。因此,笔者先从正向入手,在剩余下的酌定量刑情节当中概括出了“情节较轻”的两种标准:(1)未勒索到钱财且未造成被绑架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型;(2)取赎后主动释放人质且数额并未达到巨大、被绑架人未受到明显的人身伤害。然后,笔者再从反向着手,概括出“情节较轻”的6种除斥标准:(1)绑架致人轻伤以及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2)造成了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3)以暴力胁迫方式绑架妇女、儿童;(4)多次绑架;(5)持枪绑架;(6)其他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情形。如果绑架个案当中出现了以上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我们就可以排除“情节较轻”的可能性了。最后,正、反向相结合,共同作为“情节较轻“的界定标准,以便在日后的实践审判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绑架罪 情节较轻 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4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8-9
  • 三、文献综述9-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 五、论文结构12-13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13-14
  • 第一章 “情节较轻”的实践认定14-22
  • 一、《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的实践考察与分析16-17
  • 二、《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的实践考察与分析17-22
  • 第二章 “情节较轻”的理论研究22-27
  • 一、“情节较轻”的沿革22-23
  • 二、学术界对“情节较轻”的理解各执一词23-24
  • 三、如何理解这里“情节”的含义24-27
  • 第三章 正向概括“情节较轻”的标准27-32
  • 一、“情节较轻”主要适用于不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27-28
  • 二、在不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的领域中概括“情节较轻”的标准28-30
  • (一)未勒索到钱财且未造成被绑架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29
  • (二)取赎后主动放人且数额没达到巨大、人质未受到明显伤害29-30
  • 三、正向概括“情节较轻”界定标准的局限30-32
  • 第四章 反向列举“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32-37
  • 一、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可行性32-33
  • 二、“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界定33-37
  • (一)危害结果层面34
  • (二)绑架手段层面34-35
  • (三)行为程度层面35-36
  • (四)其他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情形36-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安英辉;乔大元;;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年18期


  本文关键词: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标准界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8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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