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剥夺特定职业从业权的相关思考
发布时间:2017-06-26 01:15
本文关键词: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剥夺特定职业从业权的相关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剥夺特定职业从业权,指对于滥用其职业或营业上的专有知识或特殊技能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违背其职业义务,禁止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或永久从事该职业或营业的一种处罚方式。《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此项规定,从立法目的、法律条文的逻辑性以及刑罚体系的规定来看其应属于保安处分的范畴,与刑罚和禁止令区分适用。在适用标准方面,"职业"的范围应该从该职业的敏感性,前科者的再犯率,有前科者实施相关犯罪的行业危险性进行界定。在适用程序方面,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随刑事判决书一并宣告,同时应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上诉权等救济权利。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特定职业 从业权 保安处分 禁止令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第一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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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成祥;;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性质的哲学思考[J];南方论刊;2009年05期
2 ;[J];;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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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8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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