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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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精卵、胚胎和胎儿是人类生命初期的三个必经阶段。然而,处于这三个阶段的生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上的说法是,权利能力随着出生而开始,随着死亡而结束。由此可以得出,在处于受精卵、胚胎和胎儿,这三种“出生”前的阶段时,并不具有权利能力。那么,对于受精卵、胚胎和胎儿这种“非人”的存在,其利益应否予以保护,如何进行保护,便存在很多问题。当下,我国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有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继承法》等法律的一些规定中存在零星的片段,《刑法》中也没有对侵害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行为予以打击,仅能以传统罪名如非法行医罪等入罪。基于此,本文就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刑法保护问题,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首先,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地位,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医学生物学角度,还有法律角度。其次,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念、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重大冲击;伦理的角度来说,种种对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更是对人格的藐视;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与技术发展需要出现了脱节,因而使得现行刑法无法为打击这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再次,受精卵、胚胎和胎儿可能涉及的犯罪,本文主要从五类行为入手,即盗窃行为、商业化行为、伤害毁损行为、违反信息规则类行为、滥用生殖技术行为,分析其入罪理由、现实案例、犯罪构成、其他法域之立法等情况。又次,侵害受精卵、胚胎和胎儿行为的合法化事由,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医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保障母体健康安全等目的等事由。最后,我国对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犯罪的刑法规制。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体系对于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保护之规定,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于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受精卵 胚胎 胎儿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刑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第1章 引言8-10
- 第2章 概述10-16
- 2.1 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10-12
- 2.1.1 医学和生物学角度10-11
- 2.1.2 法律角度11-12
- 2.2 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地位12-16
- 第3章 刑法保护之必要性16-21
- 3.1 现实危害16-17
- 3.2 现行刑法的规定与技术发展需要的脱节17-21
- 第4章 受精卵、胚胎和胎儿可能涉及的犯罪21-35
- 4.1 盗窃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行为21-23
- 4.2 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商业化行为23-25
- 4.3 伤害、毁损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行为25-32
- 4.3.1 伤害、毁损体内胎儿行为的主体26-28
- 4.3.2 伤害、毁损体内胎儿行为的客体28
- 4.3.3 伤害、毁损体内胎儿行为的主观方面28-29
- 4.3.4 伤害、毁损体内胎儿行为的客观方面29-32
- 4.4 违反信息规则类行为32-33
- 4.5 滥用生殖技术的行为33-35
- 第5章 侵害受精卵、胚胎和胎儿行为的合法化事由35-41
- 5.1 国家政策35-36
- 5.2 医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36-38
- 5.3 保障母体健康安全等目的38-41
- 第6章 对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犯罪的刑法规制41-46
- 6.1 域外立法的相关借鉴41-42
- 6.2 现行法律对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的犯罪的规定42-43
- 6.3 完善保护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相关立法的建议43-46
- 第7章 结论和展望46-47
- 致谢47-48
- 参考文献48-50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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