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被胁迫行为中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5 00:04

  本文关键词:被胁迫行为中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被迫行为 紧急避险 阻却责任 胁从犯


【摘要】:关于被胁迫行为定性的争论很早以前就存在,并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大陆法系中,被胁迫行为和紧急避险有一定的交叉部分,虽然二者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德国、日本等国,大致是可以将二者划分开,以适用不同的现实情况。而英美法系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时被胁迫行为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出现在辩护行为中,英美法系中被胁迫行为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与紧急避险混淆,而是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分明显,区分的关键是在于两者的危险来源不同。结合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被胁迫行为的定性,可以看出它不同于我国关于被胁迫行为的定性。在我国被胁迫行为很大程度上被作为胁从犯来认定,因为被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容易归类于犯罪行为,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何大量司法实践将其归为胁从犯。然而定性为胁从犯的结果和被定性为被胁迫行为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这样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胁从犯是排除被胁迫行为的,它是将行为人定性为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这是和被胁迫行为的效果正好背道而驰,所以将二者明确化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被胁迫行为之所不能够归类于胁从犯的关键是在于其有着像紧急避险一样的出罪事由,但是被胁迫行为又不同于紧急避险理论,所以需要有一个“合适的位置”来摆放。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将二者区别的难度较大,加之我国基层司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的理论素质不高,会导致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将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相区别的现实意义非常重大。在没有现有法条定义被胁迫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去正确运用被胁迫行为理论解决现实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向。现有法律不能解决的话不能依靠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而是要通过现有的法律,加之以解释使得能够适应现实,这也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任务。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有些被胁迫行为的情况是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而非全部归类于胁从犯。按照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非明确区别二者的范围,而是进行规定适用的情形。我国刑法关于此类理论未尝不可这样做。可以将能够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况的被胁迫行为剔除胁从犯的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被胁迫行为的行为人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首先对被胁迫行为和紧急避险进行理论分析,不仅分析现有国家关于两者理论的研究现状,而且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从理论发源地进行深刨细挖,尽可能的全面的分析两者的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二者的理论基础和性质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其中的关系比较其中的差异。最后,运用现有法条和理论基础,尽可能提出完善意见,促进我国法治发展。
【关键词】:被迫行为 紧急避险 阻却责任 胁从犯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第1章 绪论8-13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8-9
  • 1.1.1 研究目的8-9
  • 1.1.2 研究意义9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9-11
  • 1.3 创新点11
  • 1.4 研究方法11-13
  • 第2章 紧急避险与被胁迫行为基础理论13-22
  • 2.1 紧急避险的基础理论13-16
  • 2.1.1 危险来源13-14
  • 2.1.2 避险的行为程度14-15
  • 2.1.3 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15-16
  • 2.2 被胁迫行为的基础理论16-20
  • 2.2.1 被胁迫行为的自由意志特征16-18
  • 2.2.2 被胁迫利益的性质18
  • 2.2.3 被胁迫行为成立的条件18-20
  • 2.3 被胁迫行为适用紧急避险的合理性20-22
  • 第3章 国外关于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关系的观点22-27
  • 3.1 英美法系中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22-24
  • 3.1.1 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相区分22-23
  • 3.1.2 被胁迫行为纳入到正当化事由之争23-24
  • 3.2 大陆法系中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24-27
  • 3.2.1 被胁迫行为的性质争议24-25
  • 3.2.2 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分析25-27
  • 第4章 被胁迫行为中适用紧急避险的条件27-39
  • 4.1 胁迫行为中适用避险的前提条件27-31
  • 4.1.1 胁迫的来源(现实程度)27-28
  • 4.1.2 胁迫的紧迫程度28-29
  • 4.1.3 胁迫行为的对象29-31
  • 4.2 胁迫行为中适用避险的行为条件31-33
  • 4.2.1 胁迫避险的意思31-32
  • 4.2.2 胁迫避险的对象32-33
  • 4.3 胁迫避险的限度标准33-36
  • 4.3.1 胁迫避险限度的一般标准33-34
  • 4.3.2 胁迫避险限度的具体标准34-36
  • 4.4 胁迫避险的否定事由36-39
  • 4.4.1 特殊职责36-37
  • 4.4.2 自招风险37-39
  • 总结39-40
  • 参考文献40-41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41-42
  • 致谢42-43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晁大信;要树立紧急避险意识[J];工会博览;2001年23期

2 杨继红;紧急避险措施不当 李某应负事故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2年10期

3 陈少勇;李某的行为 属于紧急避险[J];道路交通管理;2002年10期

4 李保国;危险路段设置紧急避险预道的相关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06期

5 李明诚;;紧急避险致人伤 谁酿险情谁赔偿[J];中国农机监理;2003年07期

6 陈少勇;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4年01期

7 任文阁;再议紧急避险[J];海峡科技与产业;2004年05期

8 丁书琴,陈规划;紧急避险在器官移植中的适用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2005年03期

9 ;紧急避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J];当代贵州;2005年21期

10 朱宇;;一起紧急避险案[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邓新刚;殷现民;宋建龙;;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技术研究[A];煤矿综合自动化与机电技术[C];2012年

2 郭兆刚;;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必要性[A];第23届全国煤矿自动化与信息化学术会议暨第5届中国煤矿信息化与自动化高层论坛论文集[C];2013年

3 陈洲;冯德清;赵向东;;徐庄煤矿紧急避险系统的技术探讨[A];煤矿机电一体化新技术创新与发展2012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2年

4 李长录;秦亮;何明刚;毛辉;;矿用紧急避险用大容量备用电源的研究与应用[A];第24届全国煤矿自动化与信息化学术会议暨第6届中国煤矿信息化与自动化高层论坛论文集[C];2014年

5 黄海鹏;;司家营铁矿南区紧急避险系统设计[A];第二十届“冀鲁川辽晋琼粤”七省矿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13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记者 黄明健 丘勋锐;把学校建成公众紧急避险场所[N];人民公安报;2009年

2 蔡万源 福建总队;科学指导紧急避险[N];人民武警;2009年

3 蔡祥;紧急避险致人伤 谁酿险情谁赔偿[N];检察日报;2000年

4 陈刚;江苏省所有矿井3年内要建成三级紧急避险系统[N];中国社会报;2010年

5 聂欣 宋晓华;我省要求3年之内 所有矿井建成紧急避险系统[N];新华日报;2010年

6 刘建国;“一辞了之”不是“紧急避险”[N];人民法院报;2013年

7 海滨;紧急避险造成损失要赔偿吗?[N];广西政法报;2001年

8 何明轩 吴 洲;紧急避险酿成车祸 责任如何划分[N];河南日报;2004年

9 谭林;紫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N];贵州日报;2007年

10 小杰邋月华;能本文化:紧急避险违章不受罚[N];工人日报;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林如惠;民事紧急避险制度探究[D];厦门大学;2008年

2 魏纯杰;紧急避险比较研究[D];贵州大学;2009年

3 马云彩;紧急避险比较研究[D];河南大学;2012年

4 李辰君;我国刑法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5年

5 刘大鹏;高可靠性煤矿紧急避险监测系统的研究[D];齐鲁工业大学;2015年

6 樊鸽佳;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D];河南大学;2015年

7 姜羽辉;紧急避险缺乏损害均衡要件时的新思路[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8 张帆;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D];苏州大学;2016年

9 王新尧;论紧急避险中的生命权问题[D];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

10 叶琪玮;被胁迫行为中紧急避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51978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51978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303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