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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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日期: 2012-03-05 发布:
2008年第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19篇
摘要: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对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加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建议和启示,包括: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从战略高度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建立流通渠道,活跃知识产权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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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启示
1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分析
日本在产业竞争力下降时采用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给日本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1.1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一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1.2 企业专利战略
1.2.1 专利申请步骤
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1.2.2 专利申请原则
第一,专利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1.2.3 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
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1.3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1.3.1 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开发研究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通常具有大量的技术含量高的任务,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对知识产权战略产生影响。从许多计划中选择研究和开发课题,要考虑到基本的因素。为了有效的利用研究和开发结果,并防止与相关专利的冲突,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前途出发,要评估每个研究和开发的课题。但由于研究和开发部门只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了解技术内容和专利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趋势上,结果在研究和开发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也不能发现主要问题。这类部门通常担心上面的管理者会基于不完全肯定或不利的报告而取消或改变研究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由知识产权部门完成评估特别重要。
1.3.2 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参与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
知识产权部门通常会具体参与到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其中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再评价已有专利申请。研究和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许多曲折和轮回。有时在一个阶段研究和开发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价值,但是在后面的阶段中会发现其毫无价值。特别是对于“What to”类型的长期研究和开发领域,主要的是重新审核和再评价已有专利。来决定已经主张的发明是否仍然有价值或有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直接与研究和开发的雇员一起对已有的专利申请和否定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
1.3.3 对开发项目最佳保护模式的选择
对于一个具体开发项目来说,最佳保护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最佳保护模式基本上是在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或其他公开出版、维护先用权、不公开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之间进行选择。对于制造业公司来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非常重要的。在公司内部,他们还要特别关注和确保合理地对研究和开发作出创造性劳动的职员的认可,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如果选择申请专利的话,通常创造性的和原创性的技术肯定会获得专利权。因此,需确保对保密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不低于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
1.3.4 知识产权战略的其他重要内容
在支持公司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知识产权部门还必须承担其他重要的任务,例如:专利申请战略;应用专利和已经获得的权利: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对优秀研究和开发的奖励;知识产权教育;更新国内和国外法律内容并进行指导,等等。
1.4 发明奖励制度
日本各企业都建立了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不等,大多数在专利申请的各阶段都实施奖励。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几千日元到1~2万日元不等。专利权授以后。奖励略比申请时高。实施后的奖励较高,主要根据实施效益。专利实施后,对发明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知识产权奖。这个奖不封顶。现在发生最高额的只有几百万日元。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提高奖励。
1.5 专利实施与专利侵权纠纷
从整体上看,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应着力推动企业专利技术的实施。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日本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
1.6 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1.7知识产权培训
日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分为两类: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从战略高度强化知识产权建设
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上,将其作为提高国家产业竞争力和重振日本经济的立国战略,而不仅仅将其视为确定智力成果归属的一种法律制度。这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我国政府也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而又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提高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进而使每一个公民树立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
2.2 要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并与国际接轨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加入WTO后,虽已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而作为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之处,还有待修改和调整。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以罚代刑,采用简单的罚金制裁方式仍屡见不鲜。这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受侵害人的权利及制止犯罪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2.3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
必须进一步营造吸引、开发和运用人才的良好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在各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对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定期地进行关于“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培训,使每位从事科研的人都知道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邀请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举办研讨会。特别是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通过民间途径讲政府不便讲的话,做政府不便做的事情。还要在多边规则中,努力使我国企业处于有利竞争的地位。
2.4 企业要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门,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要建立全过程的信息服务体系,要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对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专利或其他商业信息等进行跟踪和分析,特别是全面准确地提供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的专利性和权利要求有效性的报告,及时对课题研发部门提出合理建议,研发部门要针对最新公开的现有技术,随时调整研究的思路和方向,乃至要对已经成熟的项目或他人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停止研发,不能只等项目验收或鉴定时再提供查新报告,避免浪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经费。
对于新产品和新材料及其生产方法就要选择用专利来保护,而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的公知产品的新生产方法最好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对于以生产并销售产品的企业来讲,也要重视对产品商标的注册。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国外专利。
2.5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热线”等。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广大公众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社会咨询。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咨询,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程序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咨询。让当事人容易找到正确的、简明的办事途径,从而避免上当受骗,还可以节约成本。
2.6 建立流通渠道,活跃知识产权交易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增强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活跃长期处于“低迷状态”的日本经济,日本政府建立了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经济产业省正着手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做法,即将企业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尖端科技领域拥有的专利权变成证券化的商品,卖给其他企业或投资家,这样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而且一次就能得到巨额资金,有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风险企业进行新的技术开发。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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