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一行两会”格局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框架探析
【部分图文】: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改革研究并参考了国际经验,尤其是英国的经验。2012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案》在强化央行审慎监管的同时,确立了微观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模式,同时正式建立起英国三元结构(1)的“双峰”监管体制(如图1所示)。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进一步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强调消费者的保护并重视协调机制的完善,建立起二元结构(2)的“双峰”监管体制(如图2所示)。
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进一步确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强调消费者的保护并重视协调机制的完善,建立起二元结构(2)的“双峰”监管体制(如图2所示)。在新的监管格局下,为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英国在制度、法律和人事安排上都进行了特别的设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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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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