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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21-07-31 13:53
  <正>"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 2020,(08)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赔付性质
赔付主体
赔偿基准和方案拟订
落地设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J]. 黄梨珊.  市场周刊. 2021(05)
[2]论我国新证券法修订后的先行赔付制度[J]. 高凯悦.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1(01)
[3]新《证券法》下投资者保护研究——基于经济学分析[J]. 赵博涵.  经济研究导刊. 2020(23)



本文编号:331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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