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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的产权、治理与利益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18 18:32
  2003年至今,农村信用社系统改制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出现了以县为统一法人的县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改制风格体现了较严重的行政本位问题,没有较好地尊重金融机构本身的自主权。改制前后的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存在,内外责权利关系仍然扭曲。2011年的新改制政策要求所有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应该注重于履行服务职能。这些方向没有错,因为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难以遵守合作原则,而且省联社不应该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辖内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新的改制需要回归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本身所应该拥有的自主权,才能真正理顺扭曲的金融机构内外责权利关系。此外,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巨大的空间。不能因为原有农村信用社的运行问题较大而拒绝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1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论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的产权、治理与利益关系


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引入之后,自上而下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示意图

示意图,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


图2规范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资料来源: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太原: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图3德国合作金融体系示意图资料来源: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与此相应,引入省联社体制之后,从规范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运作方式应该也是自下而上的。省联社只能履行服务职能,不得履行管理职能。即便是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也是其所有成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事务,省联社只应该是这些金融机构利益表达和诉求的共同平台。与此同时,银监会系统应该回归到监管者角色上。见图4。38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2期·市场机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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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规范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资料来源: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太原: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图3德国合作金融体系示意图资料来源: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与此相应,引入省联社体制之后,从规范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运作方式应该也是自下而上的。省联社只能履行服务职能,不得履行管理职能。即便是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也是其所有成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事务,省联社只应该是这些金融机构利益表达和诉求的共同平台。与此同时,银监会系统应该回归到监管者角色上。见图4。38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2期·市场机制发展研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革的调查与思考——以贵州省遵义市为例[J]. 芦榕.  银行家. 2012(12)
[2]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规范的博弈分析[J]. 周脉伏,稽景涛.  中国农村经济. 2004(05)



本文编号:33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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