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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失信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6 05:10
  2018年公司法修正的立法考量主要是支持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这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也伴生了花式回购等各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失信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究根追源,缺乏威慑的监管制度当属首因,更深层原因是包括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利益主体的职责和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的缺陷等。为此,需要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管和投资者自我保护等多个方面出发,构建严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网络,从制度层面限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失信行为。 

【文章来源】:金融发展研究. 2020,(07)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高举轻放的监管警示函
二、政策:多重目标的立法考量
    (一)禁止或允许的立法模式
    (二)专门放宽后的例外允许
    (三)例外允许下的多重目标
    (四)多重目标里的投资者保护
三、现状:屡禁难止的花式回购
    (一)政策推动的回购之年
    (二)或可存疑的利益输送
    (三)真假难辨的回购承诺
    (四)雾里看花的回购公告
四、根源:缺乏威慑的监管制度
    (一)不够细密的监管之网
    (二)高举轻放的监管措施
    (三)重名轻实的投资者保护
    (四)全力支持的地方政府
五、破解:构建严密的保护机制
    (一)统一加增补的保护网络
    (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保护
    (三)严格兼创新的行政执法
    (四)民事与刑事的司法监管
    (五)高效有力的投资者维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探讨[J]. 贾翱.  长白学刊. 2009(02)



本文编号:343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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