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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洗钱立法问题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4-07-24 12:25

  随着洗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日益明显,各国政府与人民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普遍提高,越来越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洗钱行为是法律层面和金融领域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目前,笔耕文化推荐期刊,几乎所有的银行提供的服务都存在着被洗钱者利用的可能。因此,银行反洗钱的目标应该着眼于确保商业银行反洗钱战略有效实施,其工作可以从提升反洗钱相关法律的地位、制定银行系统的单行反洗钱法、降低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比重等方面展开。

  如果发现银行的客户在存入一大笔现金后,立即以支票形式转往不同的第三者账户,该怎么办?因为这背后,就很可能存在洗钱行为。洗钱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在整个金融领域中,洗钱一般是通过银行完成的,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信用中介,信用是其立足之本,一旦为洗钱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众就将对该银行乃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那将严重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且,洗钱的资金流动没有规律性,对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之后,有很大→部分流往境外。洗钱所造成的大量资金外逃,严重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又是金融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洗钱行为的高发领域,银行机构面临着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反洗钱立法相对滞后、工作机制缺位、监管比较薄弱等问题。为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

  从整体上而言,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形成中,但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法律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凌乱。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洗钱罪,同时又颁布了有关行政规章g二是行政规章的效力层次过低。三是行政规章的实施缺乏相应支撑,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国外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正在制订单独的《反洗钱法》。如菲律宾、阿根廷、俄罗斯、意大利、瑞士、美国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权威性机构,专门制定了国际反洗钱40条标准和9条特别标准(40+9),作为推动世界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标准。

  从立法上而言,中国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表现在立法形式均由粗略走向细化、内容上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如洗钱对象范围扩大等方面。不同之处,同时又是不足之处,则表现在洗钱的对象范围、行为方式尚未达到国际规范的宽市性要求,预防和管制洗钱的行政法规、规章方面距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四原则"尚有差距。

  中国在洗钱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漏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义务去了解别人收益的性质,就很可能致使犯罪主观方面不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是,目前有些国家有不同规定:如美国法律对"明知"的界定。在美国"明知"包括"故意无视"、"蓄意疏忽"和"有意回避",从而使"推定洗钱罪"等罪名成立。因此,可以规定: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收益,都可以认定为洗钱。

  现行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他犯,但在通常情况下,上游犯罪的本犯应当纳入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因为涉及洗钱的犯罪分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其中有些直接进行洗钱活动,有些为了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性质,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洗钱g另一类是委托别人代为洗钱的人,他们委托或者帮助、教唆、指导他人实施洗钱,即便实施洗钱未遂,这类犯罪分子也是洗钱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上游犯罪的本犯纳入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因而,上游犯罪的本犯,无论是直接实施洗钱行为,抑或是委托他人实施洗钱行为,都应当被纳入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为了加强反洗钱立法和完善的有关措施,构建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上的,建议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作为单行的反洗钱法,应当能够涵盖银行、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犯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6)获得、拥有和使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国有必要把洗钱罪的外延扩大到所有严重犯罪,并进一步明确洗钱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就目前而言,虽然我国刑法己将洗钱行为明确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g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也能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限制洗钱活动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规定缺乏全面覆盖性和权威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有效性大打折扣。总的来看,中国反洗钱法制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在预防洗钱方面,至今尚无一部全面的单行法规,即便在上述己出台的法律、规章中,对洗钱的管理和打击的法律层次不高,力度有限,以致中国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总体仍处于比较薄弱和滞后的局面。

  可见,洗钱总是与各种犯罪活动有关。

  全球性反洗钱国际组织FATF认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就洗钱而言,可以说,银行不属于反洗钱一方,就属于洗钱的一方。银行若不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被密切注视银行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所利用,间接成为洗钱者的合伙人。而且,一旦洗钱活动进入循环过程,银行再要识别最初的非法存款来源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反洗钱的重点应放在第一个环节上。今后,我国的银行系挠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措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陕序,而这些必须法治化。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有效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金融在发展社会主义带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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