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技术经济论文 >

明代田赋变化与经济绩效关系的定量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7-29 14:47

[摘要]田赋制度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体,它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选取中国古代田赋制度发生重要变化的明代进行分析,运用经济计量方法分别对明代田赋负担变化、田赋负担的区域差异变化以及田赋负担对明代社会主要生产要素人口和土地变化的影响进行考察,以期达到对明代田赋变化与经济绩效关系的定量化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 明代 田赋变化 经济绩效

 

中国自古就是重视典章制度的国家。在古代众多的社会制度中,赋役制度尤其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历代王朝的兴衰存亡。在赋役制度中,田赋是居于主体地位。因而对其研究显得格外重要。从中国古代田赋制度发展来看,大致演化路径为:各种赋税的征收是逐渐合一的,并且税收的公平性日趋增强,效率不断提高,赋役负担逐渐降低。[1]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从唐代后期的“两税法”到明代中期的“一条鞭法”,再到清代前期的“摊丁入亩”,这种演化路径更清晰可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在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唐朝以降的田赋制度,而且为清代田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对明代田赋变化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然而,目前对明代田赋制度演化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史实描述上,缺乏足够的定量考察,也鲜有计量史学的分析。同时,将明代田赋制度演化与社会经济绩效综合加以研究,迄今更尚未见到。鉴于此,本文尝试运用计量经济史学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对明代田赋的负担变化情况、田赋负担的公平性及区域差异问题进行计量分析,进而考察其对明代社会主要生产要素的人口和土地变化的影响,以期达到对明代田赋变化与经济绩效关系的定量化认识和理解。

 

一、明代田赋负担变化的基本情况

田赋负担主要考察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间点上每个田赋承担主体所承担的田赋数量,即社会总田赋与社会田赋承担主体的比值。一般说来,如果在一定时点上每个田赋承担主体所承担的田赋数量较多则意味着田赋负担较重,反之则较轻。这里对明代田赋负担的考查也采用这一基本的计算方法,但在田赋承担主体的选择上分别采用了人口、户以及田亩三个指标进行测量,即对人均田赋负担、户均田赋负担以及田均田赋负担进行考察。目的是考察明代田赋针对不同的指标所作出的反应,剔除由于单一要素变化可能导致的对田赋负担变化趋势的错误估算。至于采取什么指标作为田赋水平的替代变量,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明代的田赋征收在一条鞭法以前主要是沿袭唐宋以来推行的两税法,但征收方式与前代已经有所不同。[2]明代田赋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夏税和秋粮。所有在夏季征收的税目都叫夏税,在秋季征收的叫秋粮。夏税与秋粮缴纳的物品比较复杂,[3]洪武时,据《明史·食货志》载:“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到弘治时期,“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莜,曰丝棉并荒丝,曰税丝,曰丝棉折绢(原纳丝棉改为纳绢),曰税丝折绢……”等等。上述明代不同时期“夏税”与“秋粮”的征课物品繁杂难辨,令人不知所终。然而,这里面有一个“本色”和“折色”的问题。据梁方仲先生研究,明代缴纳的物品中,夏税以小麦为主体,秋税以米为主体,米麦统称“本色”,但有的需要改折,即以其他物品如丝、绢、钱、钞,或银等代替,谓之“折色”。“在一条鞭法通行以前,缴纳田赋是以米麦为标准物品,其他物品多半是折合米麦的价值而缴纳的。及一条鞭法通行以后,银子逐渐取代米麦的地位,变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4]由此可见,明代田赋缴纳物品尽管名目十分复杂而且不同时期变化较大,但田赋的标准物品始终是米麦。因此,对田赋变化的主要研究变量以田赋中的米麦变化为主要替代变量,是比较合适的。根据洪武十四年(1381)至天启六年(1626)明朝各个时期的土地、人口、民户以及田赋米麦的统计资料,可以分别对人均田赋、户均田赋以及田均田赋三个指标进行测算,其结果分别如图1所示。从每个图的散点回归的趋势线斜率变化情况来看,尽管在某些时期明代的田赋负担存在上升的现象,但是总体来看,无论人均田赋负担、户均田赋负担还是田均田赋负担,总的趋势都是随着时间推移下降的。不过,明朝田赋负担的三个指标表现出

的趋同变化特征,在有些时期也有所变化,具体表现为:

(1)人均田赋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波动较大,呈现波浪式变化的特点。从洪武初年到永乐中期,其间人均田赋从0.43石上升到永乐十三年的0.66石,平均每年上升1.5%;而从永乐中期到成化末年,该阶段的人均田赋则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这一时期人均田赋负担从最高时期的0.6石左右下降到0.42担的水平,平均降幅为0.6%,基本上恢复明初的田赋负担水平;弘治年间人均田赋出现加大波动,从人均0.4石又以每年1.6%的速度上升,截至弘治末年人均田赋达到0.57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时期尽管人均田赋负担水平上升,但是没有超过人均0.58石水平;从正德元年到嘉靖末年,人均田赋水平从0.57石下降到明朝人均田赋最低点,达到人均0.3石左右的变化水平;晚明时期,从嘉靖末年到天启年间,人均田赋又从0.3石左右上升到0.5石左右的水平。

(2)户均田赋变化与人均田赋变化基本相同,出现了波动变化的态势,但是幅度比人均变化较小。从洪武十四年到永乐中期构成了整个明代户均田赋负担变化的第一阶段,户均田赋负担从2.4石上升到3.4石左右,平均每户承担3.14石,平均增长速度为1.9%;第二阶段则从永乐末年至景泰初年,该时期户均负担经历了一个持续下降的趋势,从户均3.5石左右下降到2.3石,平均每户3.0石,每年下降1.2%;从景泰初年到弘治末年是户均田赋变化的第三阶段,这一时期户均田赋较低,平均每户田赋2.7石;明朝后期从正德初年到天启六年构成了明朝户均田赋变化的第四个阶段,这一时期户均田赋产生波动,但基本维持在每户2.3石左右的水平。

(3)明朝田均田赋变化虽然也呈现逐渐下降的状态,但是与人均田赋以及户均田赋变化有所差异。田均田赋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来进行探讨,其中第一阶段从洪武14年到成化末年,田均田赋从每顷7.8石下降到每顷5.4石,平均下降幅度为0.2%;第二阶段则是从成化末年到弘治年间,田均田赋变化比较稳定,平均每顷3.5石;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里,明代田均田赋又有所上升,田赋负担平均水平为每顷5.7石;而到了晚明时期历经万历泰昌天启等年,其又下降到平均每顷田赋为3.4石左右。明朝田赋负担这种阶段性变化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以下几种因素可能推动了这一结果的出现:其一,由于明朝人口存量和土地存量随着时间关系的增加,导致人均田赋、户均田赋以及田均田赋比例下降,从而造成了明朝整体负担比例下降;其二,明朝在不同时期面临不同的社会突发事件,如灾荒以及同倭寇或北方游牧民族之间的战争等,导致税率在一定时期增大,从而导致人均田赋、户均田赋、田均田赋的比例增加;其三,商品经济的发达以及政府根据其需要进行“折色”调整,把原来“本色”实物进行货币化,由此造成实物米麦数量的减少,进而导致田赋负担水平的变化,这种变化在明代末期比较突出。总而言之,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了这种变化,明朝整体田赋负担变化下降的趋势是存在的。

 

二、区域田赋负担公平性的探讨

公平性问题是研究赋税制度演化的一个关键。从我国赋税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公平性大体上是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而逐渐体现出来的。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制度在其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往往表现出来公平性,但其实际效果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却往往不得而知。因此,对赋税制度改革的公平性评定时,往往会出现莫衷一是的结论,令后来研究者对此感到困惑不解。[5]明朝是我国赋税制度体现公平性变化比较敏感的时期,从明代实行的“征一法”、“推收法”、“钢银”、“一串铃法”以及“一条鞭法”都是这种赋税制度公平性的具体体现,但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变化能否实现真正的公平,则有待于进行较为细致的定量分析。在此,笔者着重对明代的田赋区域公平性及差异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在这里,我们选择不同时间点上体现田赋负担变化的人均田赋、户均田赋及田均田赋的对数标准差来体现这种区域差异的变化。其计算公式为:Std.DeviationInTaxt=(∑ni=1(InTaxi,t-In Taxt)2n-1)1/2其中Std.Deviation表示某一时间点上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InTaxt表示为第t年的田赋负担的对数,In Taxt表示在某一时间段内田赋负担的对数变化均值,i表示第i个省份或者地区,t则表示时间。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的理论含义为:当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随时间逐渐增大,则意味着田赋负担区域差异较大是发散的;而当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随着时间逐渐减小时,则意味着田赋负担区域之间是趋同的、收敛的。进行标准差分析的范围分别是洪武十四年(1381)、弘治十五年(1501)以及嘉靖二十一年(1542)明朝全国南北直隶以及十三布政使司的人均田赋、户均田赋以及田均田赋的对数值,并且分别按照地区域划分为北部地区、东南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其中北部地区包括北直隶、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五个地区,东南部地区则包括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七个地区,而西部地区则包括四川、云南、贵州三个地区。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及数据,我们对明朝全国的田赋负担变化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洪武十四年到嘉靖二十一年,人均田赋的对数标准差值从0.482上升到0.789。这种变化表明明朝在该段时间内人均田赋负担各地区差异在逐渐增加,是一个发散的过程。但从户均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来看,该值则从洪武十四年的0.611下降到嘉靖二十一年的0.488,这表明明代全国户均田赋负担的差异是一个收敛的过程,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各地区户均田赋负担逐渐趋于平均化。再观察明代田均田赋的变化,这一时期田均田赋的对数标准差表现出先抑后扬的变化态势,但其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上升的幅度。田均田赋的标准差从洪武年间的0.634下降到弘治年间的0.278,此后又从0.278上升到嘉靖年间的0.332。这一变化则表明,明代全国各地区田均田赋负担在明朝中前期出现平均的迹象,但到了明代中后期这种区域差距逐渐加大,体现了税赋负担的不公平性。从同时期各地区范围内变化特点来看,也表现出不一致的特点。对于北方地区和西部地区而言,洪武十四年到嘉靖二十一年其间,北方地区人均田赋负担的对数平方差变化从0.322下降到0.193,而西部地区的人均田赋的对数标准差变化也从0.632下降到0.477。这说明北方各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人均田赋负担趋于平均。

而此时东南部地区的人均税赋对数标准差则从明朝初期的0.366至明末上升到0.809,体现了该地区税赋变化十分不稳定,且存在发散的现象。户均负担变化各个地区基本与全国一致,均呈现逐渐下降区域收敛的状态。而亩均田赋,北方地区以及东南部地区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其中北部地区的亩均田赋负担的对数标准差从0.656下降到0.118,而东南地区的该项指标则从0.606下降到0.331。而西部地区则出现上升趋势,表明赋役地区差异较大。造成这种区域公平与不公平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是由地理因素决定。因为各个地区自然环境以及地理条件的不同,人口分布以及土地分布的不均,所以造成人均田赋、户均田赋以及田均田赋的变化。

二是气候环境也是造成这种变化的一个因素。南方“两熟”而北方“一熟”,由此导致地区差异的增加。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府以及浙江嘉兴和湖州府。那里土地肥沃,地下水位较高,使这一地区农业产量甲天下,遂使该地区变成王朝解决财政问题的基础,从而导致上述变化。

三是各个地区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不同。由于各地区地理结构以及气候差异不同造成了各地区不同的产业结构,因此在田赋的缴纳上,也就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例如在北方,以马差代替了田赋,此外还有大量的草场,通过饲养马匹而代替缴纳税粮。在南方,产业结构差异表现为“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莜为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其地产。”[6]四是由于自然力破坏的原因。当时的文人就曾提及在长江三洲地区因水灾大片的土地被洪水冲走,而洪水过后又出现了新的冲击平原,这种频繁的自然灾害改变了当地的地形[7]。当纳税田土被冲掉后,损失的收入就只能分摊于其余的土地之中。由此导致各地区田赋负担的差异。五是政治因素或者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在明朝初定之时,“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薄为税额。”[6]正是由于政治因素和统治的偏好而特意加重这一地区的田租和赋税。同时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增加土地田租,例如“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膏腴低,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6]六是某些统治者在某一时期对某些地域采取了减轻田赋或平均田赋负担的措施。例如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减少江南地区的税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拒止征三斗五升,其下者仍旧”[6]。七是统治者在某些时期也注重对各地田赋的调整,实现区域田赋负担平均。例如明宣宗统治时期,由于较重田赋影响人口的变化,因此于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6]以上这些因素,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扩大以及缩小明代各地区田赋负担差距起到了明显的影响。但尽管有些时候地区差距是存在的,然而总的看来,明代田赋负担存在一个从不公平逐渐向公平过渡变化的特点。

 

三、田赋负担变化对生产要素的影响

经济增长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经济要实现增长,与制度的变化关联颇多。道格拉斯·诺斯较早提出“有效的经济组织(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认为制度是经济繁荣的保证,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8]。然而,制度影响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于制度能对实现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要素投入供给与需求产生影响。这主要表现为制度对生产要素相对比例价格的改变。由于制度的实施改变了经济社会中的约束环境,进而造成了生产要素相对比例价格的变化,从而改变一定时期生产过程的要素比例结构,最终对经济增长形成影响。作为封建社会中主要的经济制度,田赋制度的发展、演化也对封建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影响。就明代而言,田赋制度的变化影响了社会主要的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绩效。在这里,主要考察田赋负担变化对封建社会两个最基本的生产投入要素———人口和土地的影响,分析田赋负担变化与经济投入要素的关系。首先给出田赋负担变化与生产要素投入变化关系的回归方程,其数学表达式为:InFactori=α1InTaxBt+α0+ βiD+ε其中InFactori为第i种生产要素存量的对数值,在我们的分析中主要为人口和土地两种投入要素存量的对数值;InTaxBt表示田赋负担的对数值,这里我们分别采用人均田赋、户均田赋以及田均田赋三个指标对其进行分析;D为虚拟变量;ε为随机扰动项;α,β则为回归方程参数。接下来对计量的数据进行说明。这里我们采用从洪武十四年(1381)到天启六年(1626)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阶段内的加权平均构造出新的时间序列数据,并运用OLS方法对整理过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分析的基本回归及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的回归及检验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模型1到模型3分别以三个不同指标刻画了田赋负担轻重程度与人口变化的关系,而模型4到模型6则分别阐明了田赋负担变化与土地变化之间的关系。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拟合优度的判定系数R2均在0.87以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的判定系数adj.R2也在0.84以上。此外我们从以上的基本分析结果还看到,无论是采用人均田赋、户均田赋还是田均田赋作为解释变量,田赋负担变化与人口及土地数量变化均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模型1、模型2、模型3中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615、-0.382和-0.022。这表明当田赋负担的逐渐加重时,人口的数量将逐渐减小,而当田赋负担逐渐减轻时,人口的数量将会逐渐增加。这一结果与基本史实相吻合。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6],这种府民逃亡的情况正是这种变化的体现。此外土地存量变化与田赋负担变化的计量分析结果也与人口变化与田赋负担变化相似,模型4、模型5、模型6的相关系数分别为- 0. 301、- 0. 202和-0.920。其含义是:当田赋负担的逐渐加重时,土地的存量将逐渐减小,而当田赋负担逐渐减轻时,土地的存量将会逐渐增加。明代很多时期土地存量减少,一方面是由于圈地以及自然灾害对土地的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这种变化与田赋负担的变化也不无关系。总之,本文采用计量经济史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明代田赋变化情况进行了计量定量分析。我们分别对明代的田赋负担变化情况、田赋负担区域负担公平性问题以及田赋负担对生产投入要素变化影响等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明代田赋负担尽管在不同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但是总的趋势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的减少。同时,通过对人均田赋、户均田赋及田均田赋的对数标准差测算,证实了黄仁宇先生提及的地区田赋差异性问题,也表明明代基本上存在一个由不公平到公平发展的特征。另外,在对明代田赋负担变化与生产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中,能够发现田赋负担的变化与人口和土地存量呈现较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说明田赋负担的轻重直接影响着明代人口、土地的需求与供给的变化,进而影响了各种要素的相对比例价格,并对我国明清后期小农经济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影响。

 

参考文献

[1]吕思勉.中国制度史[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431-478.

[2]郑仲兵,孟繁华,周士元.中国古代赋税史料辑要[Z].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4.

[3]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北京:三联书店,2001.在该书中,黄仁宇在对明代十六世纪明代田赋结构评价时饶有兴致地将明代田赋结构复杂程度与美国二十世纪的个人所得税复杂程度相比,认为“虽然不如美国二十世纪的个人所得税复杂,至少也旗鼓相当……明朝体制的复杂性,包含了所有的纳税人,从拥有5亩土地的小户,到拥有5000亩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如此。”由此复杂性成为明代田赋的一大特征。

[4]梁方仲.一条鞭法[A].粱方仲经济史论文集[C].北京:中华书局,1989.37.

[5]李民立.中国古代经济简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230.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94,1896,1897.

[7]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M].东京:大安株式会社,1968.

[8]Douglass C, North.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M]. W.W. Norton & Company, Inc., New York 1981.http://www.51lunwen.com/jiliangjingji/



本文编号:811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jiliangjingjilunwen/811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456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