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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构建

发布时间:2016-10-07 07:14

  本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构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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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构建

发布日期: 2012-02-27 发布:  

  2011年第2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1年第21期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论文网
  内容摘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基于“利己人性”的“自利经济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基于“利己利他双重人性”的“道德经济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对于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德经济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构建 范式
  
  每一种经济理论都有它的假设前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假设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殊形态,既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又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而且是生长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具有自身的假设前提及在此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范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内涵及特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内涵
  从主体性角度,利益分为利己和利他。给主体自身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己;给他人(包括集体、社会、自然、人类)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他。因此,从利益角度人性可分为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利己性是人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群体发展的前提之一。利他性是人们为他人和人类群体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人类整体得以共同进步的另一个前提。利己人性与利他人性作为同一个行为主体的两个人性侧面,相辅相成,共处同一个行为主体之中。也就是说,人具有利己利他双重人性。
  人虽然具有利己和利他两方面人性,但利己性和利他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随着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正如一些学者研究后所说:“至于社会上利己和利他哪种行为特征突出或占主导地位,那就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各种环境。因为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一种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具有交互性的内在机理,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整体大环境和群体小环境相关联”(程恩富,200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利己利他两方面人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及其相互关系如何,这里借鉴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现实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周诚,2008),详见表1。
  首先,“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有三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行为―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行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行为―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联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也有三种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行为―即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人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其二是“舍己利他”型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其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
  由上分析可知,“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与“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具有相通性和共同点,即无论是主观利他还是客观利他,都具有“利己利他(人)”(或称“互利互惠”)的行为倾向,说明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是能够并存能够同时兼顾的。
  基于利己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经济人”;基于利他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道德人”;兼具“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和融合就是“道德经济人”。准确地说,“道德经济人”就是基于利己利他本性,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人。
  “道德经济人”兼顾利己和利他来实现自身目的,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表现最为普遍的经济行为人。根据经济学“实然”的人性假设,“道德经济人”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人性假设。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 是指经济领域的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首先,在经济领域中,“道德经济人”的逐利性是激励经济主体的原动力。其次,“道德经济人”是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道德经济人”不仅包括有逐利行为的个人,还包括企业等经济单位,由于它们同样具备“道德经济人”逐利这一基本特征,所以也被概括进“道德经济人”范畴当中。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最终目的是利己,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利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经济人”(包括经济领域的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中 “经济人”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自利,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注重实现自利的途径即利他来达到目的。首先,“以利己为目的”是人性化的表现,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同时,又尊重了整个经济发展规律,即通过经济活动的主体―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利的行为,来实现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经济目标。其次,“通过利他途径实现经济目的”,即个体为他人和整体的公利做出了贡献,创造了价值,实现了这种意义上的“利他”,同时他人和整体又会给他以回报,实现了个体利己的目的,并且整体再把公利通过国家职能造福所有人,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如此循环,推动社会进步。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即双重理性。出自于人的利己行为动机,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下,“道德经济人”的行为过程始终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
  经济学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地精明地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和计算。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源自于人的利己本性,从利己动机出发,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性被称为经济理性(利己理性)。同时,作为社会中的行为人还要从社会性利他动机出发,对自己经济行为的正当性进行理性判断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这里的他人利益泛指除自己利益以外的个别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等。这里的理性是指道德理性,也就是基于利他性道德的理性。这里的正当性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实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违法。另一个是合德,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代文明的公共道德规则(这里的道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阶级道德,而是人类遵守的公共准则,是指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能违背它。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行为的互利主义结果:即经济主体行为结果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行为结果的互利性。首先,他律指“看不见的手”(市场竞争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干预和调节)的共同作用。一方面,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服从于“看不见的手”,这只手是牟利动机实现的最终手段,竞争则是市场经济实现的主要途径。竞争需要各种游戏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并维持有序竞争的公正、道德和伦理,体现道义、信念和牟利动机的并存。另一方面,“看得见的手”(政府)也对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起到约束作用。政府的手段一般分为两种,或是命令式的,或是非命令式的。前者通过法规、政策等手段去规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这带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后者是政府通过传播信息或运用它掌握的经济资源及手段来创造一种经济环境,对经济行为人的活动给予劝告、推动。其次,自律指经济行为人的利他性道德自律,源自于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人格。
  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经济主体的求利行为就能够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既利己又利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体的行为只具有正外部性的效果,能够避免负外部性。这样,个体的正外部性经济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作为个体利益之和的社会利益的相应增加。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其行为结果具有互利性。这也是“道德经济人”假设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核心命题,也可称为“道德经济人”的灵魂。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可行性
  
  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特殊形式,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经济人”特性。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经济人”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当前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个矛盾的手段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人”行为的逐利性提供了激励市场经济主体的动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种动力机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性,能够合理地配置并能够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趋向合理,从而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经济人”思想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和分配形式实现了多元化,人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人们不仅重视精神需求的满足, 更重视物质利益需求的满足;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和趋利行为,与个人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具有一致性,是合理合法的,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特征,而且还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第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第三,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三个特殊性,我们可以分析出在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所具备的主要特征(张伟超、廖鸣,2007)。
  (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的利已行为不会排斥利他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的利己行为不会排斥利他行为。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互惠互利等价值规律决定了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 必须尊重和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隐含了利己与利他的双重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自利与利他的结合体。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与私有经济不同,它更多地强调为集体或社会谋利益,,强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损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对经济理性的重视不会排斥道德理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对经济理性的重视不会排斥道德理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既存在经济理性,也存在道德理性,在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冲突时强调道德理性。公有经济的基点是寻求集体利益最大化或社会利益最大化,在良好的制度下,已经取得相对最大化的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同时要公平地分配到每个人(按劳分配),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身上体现了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一致性。
  (三)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共同作用下展开经济行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能够引导经济主体更好地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鼓励经济主体有意识地、主动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防范经济主体的自利心膨胀,出现单纯追求私利的伦理危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据1996年及相关年份的《世界发展报告》显示:新加坡实现了连续33年的经济增长(1961-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3%;中国香港地区实现了连续33年的经济增长(1961-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1%;日本实现了连续12年的经济增长(1961-1973年),年均增长率为9.8%;韩国实现了连续11年的经济增长(1983-1994年),年均增长率为8.8%。一些学者研究了如此骄人的经济增长背后的深层文化背景原因,结论是,西方理性精神与东方传统文化的结合奠定了东亚社会现代市场经济的人文基础,而且顺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显然,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从整体上说,已经是东西文化的结合体了,经过改造和创新后的儒家伦理文化,不仅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而且还能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中获得新生(郑爱文、李敏,2006)。“道德经济人”就是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体。儒家文化信奉“道德人”的价值理念,市场经济一般强调“经济人”特性,二者的有效融合就是“道德经济人”。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的影响,每一个生长在中国环境下的经济主体都有意或无意地深受这种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也是“经济人”,但绝不是“自利经济人”,而是“道德经济人”。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道德经济人”范式的现实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西方经济学无法解释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些现象、问题。因此,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本性的认识 ,总结出符合这种人性的人性假设范式―“道德经济人”,对于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经济人”范式,有助于解决经济活动的动力问题。“道德经济人”范式承认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的利己行为的现实必要性和合伦理性,承认了经济利益原则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点,能有效调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道德经济人”范式可以使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增长,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增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道德经济人”范式不仅承认利益主体利己行为的合理性,而且坚决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只顾自己甚至损人利己的行径,强调在主观目的上,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考虑与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他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在行为上,不能依靠损人而利己,要做到互利互惠,共谋发展,通过利他而利己;在客观效果上,要做到“双赢”、“各有所获”,使自我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都得到保护和发展;在实现方式上,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结合,不仅要通过“看得见的手” 的国家宏观调控来实现,而且还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调节来实现,使公有制得以巩固(马姗伊、王辉,2006)。
  再次,“道德经济人”范式为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提供了统一的理论依据,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有利于劳资关系和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经济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贡献,实施利他行为,社会则依据劳动贡献向经济主体分配消费品,实现着对等的双边互利关系。同样,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中,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生产要素,为社会生产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并承担风险,同时他有权按提供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参与分配,并获得风险收入,也实现着这种对等的利己利他双边关系。
  最后,“道德经济人”范式反对两极分化,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道德经济人”范式反对损人而利己,就是要反对剥削,反对两极分化。“道德经济人”范式坚持既利己又利他,让各方面都获得利益,获得发展,其本意即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上,一方面是根据互利主义原则,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从而承认和鼓励能更多更好地利他的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也强调人们不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坑蒙拐骗,必须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靠更多更好的利他而致富。在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上,“道德经济人”范式主张通过榜样示范、资金技术扶持、资源共同开发利用等利他或互利方式实现共同富裕(欧阳超,2003)。
  
  参考文献:
  1.程恩富.新“经济人”论:海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J].教学与研究,2003(11)
  2.周诚.“双重经济秉性人”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8)
  3.张伟超,廖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新探[J].经济师,2007(4)
  4.郑爱文,李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之我见[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3)
  5.马姗伊,王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范式[J].当代经济研究,2006(9)
  6.欧阳超.试论互利主义[J].天府新论,2003(6)
  
  作者简介:
  韩昌跃(1974-),男,安徽巢湖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孙良(1961-),男,安徽巢湖人,安徽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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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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