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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排企业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罚则设定

发布时间:2021-03-10 03:35
  中国已于2017年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实体法律制度也将随之出台。目前,中国已经提交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不过,不论是从送审稿的罚则设定还是从试点省市的地方法规中,由于惩罚力度受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对惩罚数额的确定、惩罚方式都未作明确规定,这将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等现象。基于此,本文采用法律经济学中卡洛尔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从惩罚严厉性成本与收益有效性组合的全新视角,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阈值分析框架。同时,运用国别法律的对比分析法,提出制定处罚条例的合理建议。为此,建议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在惩罚制度设计中:第一,应当明确惩罚数额的具体确定标准,惩罚性倍数的确定应依据企业超额排放的数额、监管机构的抽查密度、监管机构对企业超额排放的反应强度而定,同时也与控排企业历史年度履约率有直接关系。在确定惩罚倍数的适用与惩罚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过往排放量和该控排企业的历史履约率等因素。第二,在惩罚方式上,推行组合惩罚模式,将金钱惩罚与信用记录、财政补助以及业务受限、资格准入等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行为罚...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2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中国碳交易履约情况与罚则设定存在的问题
2 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罚则设计的理论基础
    2.1 规范的霍布斯理论
    2.2 过失的经济理论
3 域外典型国家碳交易罚则设定的借鉴
    3.1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碳交易惩罚机制构建
    3.2 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碳交易惩罚机制构建
4 中国碳交易未达履约目标的惩罚数额设定的法律经济分析
5 完善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的惩罚机制
    5.1 推行“组合惩罚”模式
    5.2 设定合理的“处罚阈值”
    5.3 分级累进惩罚机制
    5.4 将罚则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
6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碳市场发展路径与功能实现:基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J]. 苏亮瑜,谢晓闻.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7(01)
[2]演变与应对:气候治理语境下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新审视——以《巴黎协议》为中心的考察[J]. 蔡守秋,张文松.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3]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挑战与市场拓展[J]. 潘家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08)
[4]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J]. 曹明德.  中国法学. 2016(01)
[5]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J]. 杨博文.  生态经济. 2016(02)
[6]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期的市场特征与政策启示[J]. 李奇伟.  中国科技论坛. 2015(05)
[7]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其立法跟进[J]. 王彬辉.  时代法学. 2015(02)
[8]汉德公式在侵权过失责任认定中的应用[J]. 刘巧兴.  河北法学. 2013(10)
[9]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经济分析[J]. 杨静毅.  东岳论丛. 2011(03)
[10]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J]. 许传玺.  中国法学. 2003(04)



本文编号:307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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