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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实务拾遗

发布时间:2024-03-03 11:58
  科学严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为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让重点碳排放企业对与碳排放权有关的会计处理有章可循,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规定》)。文章基于《暂行规定》的要求,就重点碳排放企业如何对不同类型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细节作了梳理,对重点碳排放企业超额排放时、取得配额先在市场上出售时、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用于投资时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时的会计处理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以满足碳排放权会计实务操作的需要。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背景
二、重点碳排放企业超额排放时的会计处理
    1. 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量超过碳配额量时, 按实际发生时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记入制造费用。
    2. 期末根据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将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重点碳排放企业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和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 差额结转损益。
三、重点碳排放企业获得碳排放权后先在市场上出售时的会计处理
四、重点碳排放企业或其他单位从市场上购入碳排放权用于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1. 购入碳排放权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
    2. 期末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 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重点碳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 将处置时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时的会计处理



本文编号:391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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