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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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特质
发布时间:2013-12-25
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产生的时间较旱,几乎与凯恩斯主义同时。但其盛行、得势却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出现滞胀,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里根执政和英国撒切尔执政以后。这种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代表有哈耶克、弗里德曼等。
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上是老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归,其主要观点同老自由主义基本相同。但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也反映出了一些时代的烙印,表现出一些同老自由主义不同的特色。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不同,因而其具体历史使命也不完全相同,新自由主义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主义特征。老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产生和发展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它的历史使命是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封建割据市场和垄断市场;而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则产生和发展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产生和发展于世界上已经有为垄断资本主义服务的凯恩斯主义,并已有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时代。因此,它的历史使命不仅要反对凯恩斯主义,而且要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国家。不少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赤裸裸地把矛头指向社会主义国家,他们要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瓦解和取代社会主义经济,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复辟资本主义。
例如哈耶克就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社会主义。他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极权主义,其一开始就具有独裁主义性质,对自由和自由市场经济是一个严重威胁。因为私有制经济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而社会主义则意味着废除私有制,创造出一种计划经济制度,不要法治,不要民主,扼杀思想,消灭自由,只要言听计从,这就必然会通向奴役之路。他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一个有领导的经济必须或多或少地遵循独裁性的路线”。哈耶克即使在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国家干预理论时也没有忘记把这种理论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控制、国家干预理论“实际上与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的更为广泛地控制经济生活的那些建议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可言”,它对资本主义事业是一种“帮倒忙”。
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萨克斯、科斯、登姆塞茨、张五常等,为了搞垮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经济,近年来纷纷针对中国经济问题发表“i01见”,鼓动在中国推行私有化,实现全盘西化的改革。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在我国改革开放后,1988年9月访华过程中公然鼓动中国应“让政府掌握的产权自由转让”,提出通过股份化将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全部或绝大部分转变为自由的私有企业,并说什么“公有和私有的界限分不清,不必管它什么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真正的私有制是彻底的公有制”。}口l国后他做了题为“中国的改革向何处去”的演讲,明确提出中国唯一的出路是私有化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认为在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是“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第三个还是私有产权”。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俄罗斯“休克疗法”改革方案策划者萨克斯到中国访问,鼓动中国私有产权应占50%以上。他说“为了把国家产权垄断打破,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牌分掉。随便怎么分都可以,(要)快刀斩乱麻。”198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登姆塞茨针对中苏两个社会主义大国的市场取向改革,认为由于中苏都是大国,经济规模大,加之人们的自利本性,因此,必须实行分权化的市场经济,必须实行私有化。他说:“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它所依赖的条件就越是有利于私有制。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试图在一个集中的国家控制的基础上运作的困难会更大。……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向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一个社会的规模变得越大,它就越是会制定一些私有制的安排。”又说“自利必然会约束人们行事,控制的经济要求分权化,而有效的分权化就要求极大的私有化。" 1991年6月登姆塞茨访问中国,鼓动“中国(国有)大企业将在25年之内变为民营企业”。华盛顿学派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东方代表美籍华人张五常教授在鼓动中国推行私有化方面更为卖力。在中国大陆他从南到北,到处发表演讲,积极宣传他的新自由主义主张。他说:
“中国现在想要建立市场机制,而不想有私有产权,其本身是矛盾的。”“若要发展经济,私产制度是我所知的唯一可靠途径。”“私有产权是独步单方”,“是唯一的选择”。“私产制是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稍事推行,就有起死阳I生之效。”“共产制度在中国也推行了几十年,行不通也是事实。”在市场经济产权基础的具体主张上,新老自由主义也有所不同。老自由主义者把私有产权看成市场经济的当然基础,是自然秩序之必然,所以他们并不特别有意识地强调,对国有产权不仅没有明确否定,甚至有时在实际上还有所肯定(例如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新自由主义者由于一方面要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国家综揽投资论和发展国有产权论,另一方面又要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产权主体论,所以,他们都更加强调市场经济的私有产权基础,否定政府经济即国有产权,否定私人经济与政府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基础,极力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
例如,弗里德曼就认为,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企业私有。他并指出,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唯一完全有效的市场机制,就必须“建立一种真正的、实在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可分割的产权”,即私有产权,“让私人企业进行尽可能多的活动”。否则,正像沃伦·纳特所指出的,“没有可分割、可转让的产权,市场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幻想”,是“仅仅在马背上问上斑纹,并不能使马变成斑马”。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张五常也认为“私有产权是真正的市场的先决条件”,“如果你想让市场价格分配资源,你只能选择私有产权”。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甚至还提出货币发行权私有化,主张货币发行权应归私人企业,,以便实行竞争性的货币制度,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产权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认为政府不应是市场的参与者(当事人),不应直接干预经济运行,所以他们都否定政府经济和国有企业,否定混合经济,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例如弗里德曼就主张把政府掌握的产权自由转让出去,“将政府经营改变为私人经营”。张五常主张“以大手笔出售‘国产’的办法来推行私产制”,“取之于民为国有,还之于民为私有”。在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方面,新老自由主义者虽然都强调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反对政府对私人经济运行的调节和干预,但新自由主义者把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作用范围夸大到极限,更加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更加崇拜“自发性”,更加反对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自觉调节,甚至鼓吹“市场万能”和“市场神话”,鼓吹“一市就灵”。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只承认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主体,否认政府在投资和采购商品、消费时也是市场主体。他们认为政府只能当裁判员,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他们尤其反对政府自觉调节对经济运行的作用,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例如,哈耶克就认为市场是“使我们的活动得以相互调节适应而用不着(政府)当局的强制的和专断的干涉的唯一方法”。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安排各项事务时,应该尽量运用社会的自发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人为的力量,自发性、盲目性恰恰是自由市场经济值得称道之处。弗里德曼极力主张建立完全“听任自由选择”的市场经济,他认为这种自由市场经济无须中央指导,只有市场机制指挥和协调着千百万人的活动。他崇拜“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的信条,认为“当政府最少地干预由市场价格协调起来的私人企业的原动力时,政府(就)做得最好”。他坚决反对政府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自觉调节,而主张由市场自发调节,说“中央控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坏方式”,“没有中央计划的自由市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最有效途径,而且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唯一有效途径”。“在自由市场中行事的自由人能够促成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不必依赖一个全能的国家。”他反对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干预,主张取消最低工资额和商品的最高限价,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和对农业的支持,反对政府对房租、石油、煤气价格的控制,说“价格和工资控制实际上是一项‘最差政策’,是一种能够破坏经济体系正常运行能力的绝症”。他反对政府人为地干预收人分配,而主张由市场自发调节收人分配,主张取消社会保险、取消国家的扶贫计划。弗里德曼甚至还反对政府过问产品安全问题,认为产品安全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市场也能很好解决,用不着政府的干预。他说:“这个世界不是尽善尽美的。永远会有质量低劣的各种产品、庸医和诈骗能手。但总的看来,如果允许市场竞争起作用,那它同强加到市场头上的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相比,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他还反对政府通过法规禁止广播电视做香烟广告的行为,说这如同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否认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相结合的任何可能性,反对把两者结合起来的混合经济。例如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瑟斯就说过:“要么不干涉市场的自由运作,要么把对生产和分配的管理全部给子政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哈耶克也说:“要么就是由非人为的市场纪律控制的那种秩序,要么就是由少数个别的人的意志指导的那种秩序,两者之间只能任择其一,除此之外,是没有其他办法的。”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还主张“小政府”和“有限政府”,主张最大限度地限制和缩小政府的经济职能,主张通过私有化和市场化让政府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退出,甚至从许多公共产品领域退出,从投资办教育事业和资助学术研究的领域退出,反对政府对毒品行业的干预和管制。例如,弗里德曼就认为政府只宜做如下两类事情:一类是市场本身不能从事的事情(如制定和强制执行竞赛规则),一类是市场难以完成的事情(如严格按自愿交易但成本非常高的事情、制止垄断和环境污染等)。弗里德曼还以美国为例,列举了政府不该管的34种事情,诸如对农业的评价支持,进日关税或出日限制,政府对产品的控制,法定最低工资率,法定最高价格,社会保险,公共住宅和其他津贴,在不同城市和州里对提供执照的限制,等等。弗里德曼还反对国家对企业使用童工的干预,甚至反对国家对毒品行业的干预,主张毒品经营合法化。认为“使毒品合法化,将会立即减少犯罪的数量,并且提高法律实施的质量”。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还把市场机制的作用泛化到几乎一切领域,他们认为经济社会的一切关系都可以用市场关系来说明,主张经济社会的几乎一切领域都应市场化,都应靠市场,都应按市场原则办事。例如,公共选择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把市场化从经济领域泛化到政治领域,把经济人假设泛化到政府官员。他们认为,不仅经济市场的市场主体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政治市场的主体之一—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政府官员除少数领袖人物是为信仰、为理想而奋斗外,绝大多数人像企业老板一样,也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他们之所以参与国家的公务活动,都是为了赢得选举和官位,为了升官发财。再如,弗里德曼主张学校教育也应市场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教育也是市场,学生和家长是消费者,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是生产者,学校出卖教育,学生购买教育,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教育事业也应按市场原则来办。他说:“一般来说,市场的作用越大,学校的教学也就搞得越好。”他所谓的按市场原则办学就是:减少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干预,让学校自筹办学资金,让教师自由选择教学方法。让学生和家长自由选择学校。对高等教育实行交费上学。在学校之间展开自由竞争。对中等教育实行凭单制,对高等教育实行贷款资助制或凭单制。废除纳税人为高等教育出钱的做法,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让那些没有享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为享受高等教育的人掏腰包”。弗里德曼还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使毒品经营合法化。这一切都是老自由主义者所没有的,也是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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